上游幫忙丨房屋整改期間物業費該誰出?(房屋整改期間物業費誰來付)
近日,南岸區的胡先生向上游新聞熱線966966/上游新聞APP講述了自己接房的遭遇。他稱,自己今年2月到遠洋合能楓丹江嶼小區接房被拒,小區物管提出他必須結清此前房屋產生的物管費才能接房。胡先生表示,第一,自己此前沒有接房原因是開發商整改遲遲未能結束,整改期間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第二,接房是開發商與業主之間因房屋買賣產生的一個環節,物業方不能因物管費問題拒絕讓業主接房。
胡先生所在小區物業成都合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胡先生和上游新聞記者一起與開發商和物業溝通后,開發商已經同意讓胡先生先接房,但開發商依然拒絕承擔整改期間的物管費。
新房整改長達一年
物管:結清物業費才能接房!
胡先生稱,他于2020年7月在重慶市南岸區遠洋合能楓丹江嶼小區購買住房一套,開發商通知于2020年10月統一接房。胡先生在當年10月31日請專業驗房公司對所購房屋進行勘驗,他把需整改的30多處問題以報告形式發送給小區物業成都合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物業公司及時把該情況反映給開發商并督促整改落實,整改完成后請物業通知本人再次驗收。對此,胡先生向上游新聞記者出示了該房屋的驗房報告。
胡先生出具的房屋整改協議
為了房屋整改一事,胡先生多次前往小區,僅為解決入戶門門鎖問題他就到小區三次,直到2021年11月房屋才完成整改。今年2月胡先生到小區物管中心辦理接房手續,物業公司要求按2021年4月起算物業費(備注:按2020年10月發出接房通知算起,物業券抵扣其中半年物管費)。由于房屋在2021年11月才完成整改,胡先生主張從2021年11月起算物業費,整改期間的物業費根據相關法規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胡先生認為開發商承擔整改期間物業費的理由是:第一,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三,根據和楓丹江嶼簽訂的臨時管理規約中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費應該是房屋整改后、驗收交房后業主才開始繳納物業費。
胡先生提供相關條款內容
鑒于雙方對前期物業費的計算時間不一致,胡先生暫停繳納前期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拒絕為胡先生辦理接房手續和交付相關資料。胡先生表示,對物業費起算節點有爭議可以請主管部門協調或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但物業公司不能以物業費沒繳納為理由拒絕交房給業主。
協商后胡先生終于接房
開發商仍拒付整改期間物業費
對于胡先生提出的問題,2月24日上午,上游新聞記者來到小區物管處進行采訪,物管前臺工作人員表示,對于胡先生希望協商由開發商支付房屋整改期間的物管費用的提議,物業公司與小區開發商有過交流,但開發商給物業方面的答復是遭遇類似情況拒絕賠付,如果確實有爭議業主可以去起訴開發商。至于要求物管公司提交有關“物業公司能夠以沒繳納物業費為由拒絕業主接房”的依據時,前臺沒有給出正面回答。
物管公司電腦中登記的維修記錄
隨后,上游新聞記者和胡先生一起又找到了小區開發商合能地產,開發商一名客戶服務部負責人與胡先生進行溝通。胡先生在現場出示了當時發出的整改報告,以及物管方有關整改的相關紀錄等資料,提出整改期間的物管費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如果確實因整改給業主帶來不便,作為開發商要先找到相關乙方單位進行追責,對此還需根據相關材料進行詳細調查。
至于小區物管公司以物業費沒繳納為理由拒絕交房給業主一事,該負責人承認小區物管公司的做法確實說不過去。交物業費是一回事;交房是開發商委托物業來完成交接的,是另外一回事,物業公司不得以此來拒絕辦理接房。此外,該負責人還表示,之前物業方面并沒有詳細告知胡先生的情況,也沒有提到胡先生房屋涉及整改。
最后,該負責人表示,會盡快現場與物管公司進行溝通協調讓胡先生接房。就在2月24日下午,胡先生已經獲得了開發商同意接房的通知,但開發商依然拒絕承擔該房屋在整改期間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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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間物業費該誰付?律師這樣說
房屋在沒有接房的情況下,整改期間的物業費到底該怎么算?上游新聞記者咨詢了北京金開(重慶)律師事務所劉勍律師。
劉勍律師表示,“首先,房屋交付應當滿足幾個條件:房屋綜合驗收合格、實現了水電氣等五通,具有兩證一書;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可以拒絕接房;其次是業主在驗房時發現房屋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如果存在上述情況,業主可以拒絕接房,期間的物業費用是由建設方(開發商)承擔。除此以外,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文件中存在其他關于物業費的約定,從其約定。”
“如果業主的情形符合業主拒絕接房或者另有約定的情形,業主可以主張該期間內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劉勍律師說。
上游新聞記者 何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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