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丨企業破產程序及債務清償問題(破產重整企業債務怎么辦)
“萬物皆有始終,周而復始”,企業運作亦是如此,有的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面臨退出市場,破產則作為企業退出市場經營的一種方式,其社會意義在于及時淘汰落后的企業,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但破產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個龐大而漫長的過程,那么關于企業都是如何破產,破產過程中都有哪些特別的法律規定呢?
企業破產程序的啟動
1. 破產申請。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
2. 法院裁定受理。企業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公告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3. 指定破產管理人。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只有在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備案的中介機構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產立案后,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在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管理人,并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事務。破產管理人對外代表公司,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產公司涉訴時,仍然以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只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破產管理人的負責人具體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4.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各種公章、賬簿、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資料;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處分權。
5. 審計、評估。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 接受債權申報。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 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企業破產后債務清償順序
(一)什么是清償順序?
清償順序是民事訴訟法根據各種債務的性質,對債權人在兩個以上的,債務人的財產又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情況規定的償付順序。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聘請律師代理破產相關事務。
(二)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即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普通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需要說明的是,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優先清償的破產費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優先清償的共益債務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后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企業破產后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我們應當根據股東實際情況來看確定。
(一)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法第三條規定,企業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企業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序完成后的債務。
(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借款人股東出資不實,但實際出資達到企業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在出資不足范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借款人股東抽逃企業資本,但借款人實際出資達到企業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在抽逃企業資本范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借款人股東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導致借款人實有資本低于企業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先由企業承擔清償責任,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本文作者:山東文康(日照)律師事務所 劉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