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线看黄的网站-可以免费在线看黄的网站-可以免费看污视频的网站-可以免费看毛片的网站-欧美电影免费看大全-欧美电影免费

關于征求《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三稿)》意見的公告

我市由市政府投資并實行代理建設制度管理的項目,執行的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2015〕60號)實施有效期已于2020年6月30日止。隨著國家、省、市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新規定、新要求,結合當前我市代建管理工作實際及5年來代建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適應基建程序、流程方面的事宜,我局牽頭對汕府〔2015〕60號進行修改完善。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社會公眾征求關于《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二稿)》的意見,截至8月10日,沒有收到相關反饋意見。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精神,我局再次對《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二稿)》修改完善,形成《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三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單位和人士積極提出意見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于8月11日(星期三)徑送我局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中心(地址:汕頭市中山路213號1204室;郵編:515041;郵箱:stsdjzx@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三稿)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三稿)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6〕36號)、《汕頭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汕市常〔2018〕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經批準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第三條 代建制,是指項目管養、使用或資產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通過直接委托、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全過程中的建設管理職責,控制項目投資、安全、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代建制根據承擔建設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同分為委托代建和社會代建兩種方式。委托代建是指項目單位直接委托政府設立的非經營性專業代建機構,并由該機構實施代建制管理,承擔建設管理職責;社會代建是指項目單位直接委托政府設立的非經營性專業代建機構后,該機構通過直接委托、公開招標或其它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選定依法成立的其他代建單位實施代建制管理,承擔建設管理職責。社會代建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代建制根據委托階段的不同分為全過程代建和建設階段代建兩種方式。全過程代建是指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委托代建單位實施代建制管理;建設階段代建是指在項目預算審核批復后委托代建單位實施代建制管理。

 

 

 

第四條 項目實施代建制管理的,應當在項目立項前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立項階段明確項目單位、是否實施代建制管理、實施何種代建方式。

 

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未在立項階段明確代建相關內容的,不予實施代建制管理。

 

 

 

第五條 使用下列市級財政資金,且投資占比超50%、估算總投資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非經營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議項目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實行代建制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三)納入財政支出管理專項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下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基本建設補助資金;

 

(五)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六)其他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協助推進項目落地建設。

 

 

 

第七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單位自代建合同生效之日起,接收代建項目、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項目代建方式、資金來源、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工期、項目管養或使用單位等內容并向代建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有關資料,或編制包含上述內容的代建方案;

 

(二)指派1至2名專職工作人員全脫產參與項目建設,協調處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有關事項,直至項目竣工驗收移交為止。

 

(三)提供和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環境資源、項目背景、選址意向、項目需求等;

 

(四)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五)負責辦理涉及項目單位產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固定資產確權等手續;

 

(六)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項目屬于專業化建筑或存在專業化需求的,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設計工作;

 

(七)項目涉及征地拆遷的,負責辦理征地拆遷手續;

 

(八)實施全過程代建的,參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施工圖設計,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設計方案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并最終確認;實施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參與項目施工圖設計;

 

(九)涉及項目概算調整的,負責按照《汕頭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汕市常〔2018〕4號)的規定報批;

 

(十)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照工程進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撥款申請;根據代建合同,按時足額向代建單位支付代建項目相關費用;

 

(十一)協助代建單位辦理除本條第五項規定之外的有關報建報批手續,參與項目建設、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辦理項目產權登記和資產接收手續。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作為建設實施和管理的主體,承擔建設管理職責,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協助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履行相應職責;

 

(二)實施全過程代建的,負責辦理除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以外建設工程前期報建報批手續,參與項目各項前期工作,并組織項目建設。

 

實施建設階段代建的,根據代建協議組織項目建設。

 

(三)依法開展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四)協助項目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

 

(五)組織項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協助項目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條 代建項目或項目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代建單位有權拒絕接收項目、暫緩簽訂代建合同或暫緩履行代建合同,直至相關情形消除,項目單位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一)實施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單位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職責的;

 

(二)實施建設階段代建的,項目單位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職責或尚未完成項目預算審核批復前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的;

 

(三)代建過程中,因資金撥付、行政審批、征地拆遷進度等原因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的。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基本建設技術標準及規程,控制和節約工程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代建項目應當遵循海綿城市建設理念,鼓勵創優質工程、應用BIM、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綠色施工等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鼓勵使用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等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與第三方單位約定,以財政部門對項目的審核結果作為有關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代建管理費指代建單位從簽訂代建合同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應當按《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安排代建管理費用,用于開展代建工作相關支出。具體使用范圍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的有關規定執行。代建管理費用分年度據實列支。

 

代建單位為自收自支單位或社會機構的,代建管理費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使用;

 

代建單位為財政補助二類或財政補助一類單位的,其代建管理費不高于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代建管理費規定標準,其中,用于對應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使用規定執行,用于補充代建單位經費及彌補人員工資不足的,由該代建單位在其代建項目可提取代建管理費總額度內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代建管理費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代建管理費用原則上不因概算或預算調整而變更。

 

項目實行建設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用按全過程代建管理費用的70%計算;項目單位前期工作發生的建設管理費用按原渠道安排。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除項目單位前期工作發生的必要費用可列支外,任何單位不得再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組織勞務外包人員參與項目管理,所需費用在代建管理費用中統籌安排。勞務外包人員的數量、標準、待遇等,由代建單位上報其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實行。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執行現行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對所承擔的項目建設成本進行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資金資源消耗情況;代建單位應當設立代建項目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項目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實體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將工程項目移交給項目管養或使用單位,項目管養或使用單位應及時接收。經實體驗收合格的工程,可進行試運營(試通車)。

 

工程需分期(段)、分部、子單位工程先移交使用的,可在分期(段)、分部、子單位工程實體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管養或使用單位,項目管養或使用單位應分別予以接收,經實體驗收合格的工程,可進行試運營(試通車)。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辦理工程聯合驗收手續并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后,代建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完成代建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代建工作結束。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代建單位原則上不再承擔代建項目資產移交后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代建制特點,改進項目報批程序和審批工作流程,做好項目建設涉及的行政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項目管理職責,造成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等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各參建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投資失控、嚴重超工期、存在安全隱患等嚴重后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汕府〔2015〕60號)同時予以廢止。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第二十三條 國家、省對項目代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區(縣)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于征求《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三稿)》意見的公告

相關新聞

聯系我們
聯系我們
在線咨詢
分享本頁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