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辦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云政辦發〔2023〕13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云南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增進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認同,增強政府公信力和政策執行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治理能力提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政務公開的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解讀,是指政策起草部門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較強、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性文件出臺背景和目的、核心概念、影響范圍、管理執行標準、利企惠民舉措及享受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所作的解釋性說明。
第三條 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策解讀工作的主管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政策解讀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政府新聞、網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在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的統一協調下,協同推進政策解讀有關工作。
第四條 政策解讀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以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以政府部門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由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多個部門聯合起草、聯合發文的,由牽頭部門組織其他聯合發文部門做好解讀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策解讀工作制度機制,明確政策解讀機構、流程、責任等,做好解讀材料保密審查,推動政策解讀工作有序有效實施。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以“社會公眾準確理解政策、下級機關準確執行政策”為目的,堅持“行政機關對社會公眾、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解讀并重”的原則,開展實質性、形象化、通俗化的政策解讀工作。
第七條 政策解讀應當按照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實施。
政策性文件起草時,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規范做好合法性審核、風險評估,統籌考慮政策措施的公開屬性、社會關注度、可操作性等問題,避免空話套話,確保政策出臺后可公開、易解讀、能落地。
第二章 解讀范圍
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解讀:
(一)地方政府規章;
(二)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以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名義以及政府部門名義印發的,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廣泛知曉,或專業性較強的政策性文件(其標題含“意見”、“措施”、“方案”、“辦法”、“規則”、“細則”、“計劃”、“規劃”、“綱要”等字樣的文件);
(四)其他需要解讀的政策性文件。
各地各部門可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確定政策解讀的范圍。
第九條 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和政策措施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同時發布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編制說明等,增進公眾對擬出臺政策的認同和支持。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條 政策起草部門起草政策性文件時,應當同步謀劃、編制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
解讀方案主要包括文件標題、文件類別、解讀形式、文字材料、發布渠道、發布時間等內容(見附件)。
解讀材料應當注重針對性和實用性,可根據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內容、理解難點以及公眾關注重點重新歸納組織文字,不能簡單地復制摘抄文件內容或者以文件精簡版方式呈現。解讀材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政策性文件的出臺背景、制定依據、目的意義、主要內容、核心舉措;
(二)政策性文件中的關鍵詞、專業術語,以及社會公眾可能誤解、存疑、質疑的內容;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悉、執行、配合的條款,說明具體做法、制定依據及合法性、合理性;
(四)涉及辦事服務事項的,根據政策性文件內容說明受理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辦事條件、資料、程序、時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涉及行政執法事項的,說明執行范圍、執行程序、執行標準等;
(六)屬于對原有政策進行修訂的,說明修訂的理由和新舊政策的銜接及差異;
(七)屬于貫徹執行上級政策的,說明與上級政策的異同、特點。
第十一條 政策解讀應當與公文辦理環節有機融合、協同推進。以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擬冠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門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門報送代擬稿時,應當將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的政策解讀方案、解讀材料一并報送政府辦公廳(室)。隨同政策性文件代擬稿送審的解讀材料一般為文字解讀材料。政府辦公廳(室)文件承辦機構應當對解讀材料的內容質量進行嚴格把關。
未報送政策解讀方案、解讀材料的,政府辦公廳(室)收文機構應當予以退文。若起草部門認為報批的政策性文件無需解讀的,應當在報送文件時作出書面說明,政府辦公廳(室)收文機構收文后進行分辦,由文件承辦機構與政務公開機構會商并作出研判;若認為有必要解讀而沒有解讀的應當予以退文,由起草部門補充政策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后重新報送。
政府辦公廳(室)文件承辦機構辦件時應當將政策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與政策性文件一并報送政府領導審簽。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策性文件應當附解讀方案和文字解讀材料。
地方政府規章由起草部門組織編制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與規章草案一并送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地方政府規章有立法解釋的,其政策解讀應當結合立法解釋進行全面解讀。
政策性文件正式印發后,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定稿文件對解讀材料作相應修改完善后,報送政府辦公廳(室)政務公開機構。
第四章 解讀發布
第十二條 政府網站是政策解讀的第一發布平臺,應當設置“政策解讀”專欄,匯總發布本行政機關各種展現形式的解讀材料,并與對應的政策性文件相互關聯。其他平臺需要發布政策解讀的,應當與政府網站保持內容一致。
政策性文件的文字解讀材料原則上與政策性文件同步發布、關聯發布;若有延后,應當于政策性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政策解讀”專欄發布,并做好與政策性文件的相互關聯。
第十三條 政策解讀應當積極運用新聞發布會、網絡問政、接受訪談、媒體專訪、簡明問答、政策宣講等方式開展,鼓勵增加圖片圖表、音頻視頻、卡通動漫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展現形式,使政策可視、可讀、可感。以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應當提高多元化方式解讀比例。對專業性較強的政策性文件,應當注重發揮專家學者作用,提升解讀的科學性、權威性。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務新媒體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廣、互動性強的特征,制作發布適合新媒體展現的政策解讀材料,不斷提高傳播力和到達率。
第十五條 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政策性文件出臺后,起草部門可通過新聞發布會進行解讀。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要政策措施,應當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進行全面解讀發布。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同級政府新聞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新聞媒體開展政策解讀,增強政策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
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發布政策解讀新聞通稿;
(二)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等;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接受媒體專訪等。
第十七條 屬于解讀范圍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門可準備新聞通稿,交由同級政府新聞部門協調主流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自主編發的政策解讀類新聞稿件,應當避免斷章取義、誤解誤讀。政策起草部門發現新聞媒體自主編發的政策解讀類新聞稿件存在誤解誤讀的,應當及時協調新聞媒體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開展政策解讀的,應當按照《云南省黨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管理實施辦法》(云辦發〔2019〕1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重要政策“第一解讀人”職責,通過參加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接受媒體專訪等方式,帶頭解讀政策,傳遞權威信息。與宏觀經濟和民生密切相關以及社會關注事項較多的政策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帶頭開展政策解讀應當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基層實際,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充分利用信息公示欄、流動宣傳車、益農信用社、村(居)民微信群、廣播、大喇叭等方式進行政策宣講,擴大政策傳播范圍。
第五章 解讀應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設政策咨詢問答庫,對本行政機關現行有效政策性文件中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重點、疑點進行整理提煉,以問答形式集中展現,并同步推送到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互動交流平臺、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及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站)政策咨詢綜合服務窗口、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知識庫。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常用的對外聯系電話,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政策咨詢“一號答”服務;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應當依托公開信箱、網民留言、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絡受理平臺等互動交流渠道,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政策咨詢“一網答”服務;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當依托綜合服務窗口,強化政策咨詢功能,聚焦生育、上學、就業、創業、養老、醫療、納稅等方面問題,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政策咨詢“一站式”服務。有條件的,可建設智能化政策問答平臺,圍繞各類高頻政策咨詢事項開展智能問答。
第六章 解讀回應
第二十四條 政策起草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讀材料發布后的各方反映,把握節奏和力度,推行跟蹤解讀、多輪解讀,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讀材料被誤解誤讀,造成負面影響。對群眾關切和社會熱點,應當主動快速引導、釋放權威信號、正面回應疑慮,以解決問題的具體舉措實質性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五條 社會公眾對政策性文件提出合理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研判,有助于政策完善的,應當及時吸納。
第二十六條 社會公眾對政策性文件不理解、存在模糊認識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解疑釋惑,澄清事實;對于錯誤看法或者誤解誤讀,應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進行引導和糾正;對于虛假和不實信息,應當及時回應,并將涉嫌違法的有關情況和線索移交公安、網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出臺的重要政策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政策引發的政務輿情,起草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回應;其他政策引發的政務輿情,起草部門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回應。
第二十八條 重要政策性文件發布前,起草部門應當加強輿情風險評估,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網信部門。各級網信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政府重要政策施行情況的網絡輿情監測,發現網絡輿情及時向起草部門通報,指導、督促其妥善應對處置輿情。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策解讀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政策解讀工作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將政策解讀工作納入政務公開年度業務培訓,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政策解讀情況檢查,檢查結果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
第三十一條 政策解讀工作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包括政策起草部門、政府新聞部門、同級網信部門和政府門戶網站承辦單位在內的協同聯動機制,及時溝通解讀工作具體事項。
第三十二條 政策解讀工作主管單位應當將季度政策解讀情況檢查結果運用于政務公開年度考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8〕53號)同時廢止。
附件:政策解讀方案(模板)
附件
政策解讀方案(模板)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