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評價辦法(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財會〔2017〕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評價對象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建設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部門單位及所屬單位或者部門單位對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的檢查、分析和評估的活動。
第四條 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情況進行評價旨在通過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意見建議,達到完善內控制度,提高制度執行力,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五條 進行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評價,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評價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情況。
(三)制衡性原則。評價應當關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情況。
(四)適應性原則。評價應當關注單位內控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及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情況。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評價包括:單位層面評價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評價兩方面內容。
第七條 對單位層面的內部控制建設評價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內部控制工作組織情況;(二)內部控制建設實施情況;(三)對權力運行的制約情況;(四)內部控制制度完備情況;(五)不相容崗位與職責分離控制情況;(六)內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覆蓋情況;(七)其他情況。
第八條 內部控制工作組織情況。包括是否成立內部控制領導小組,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是否制定、啟動相關的工作機制;是否開展內部控制專題培訓。
第九條 內部控制建設實施情況。包括是否召開內部控制建設實施會議;是否開展內部控制風險評估;是否開展組織及業務流程再造。
第十條 對權力運行的制約情況。包括是否切實做到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是否建立健全集體議事決策制度;是否按工作需要建立其他非經濟活動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控制制度完備情況。包括是否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其他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 不相容崗位與職責分離控制情況。包括是否對不相容崗位與職責進行了有效設計;不相容崗位與職責是否得到有效的分離和實施;單位是否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
第十三條 內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覆蓋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內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功能是否覆蓋主要業務控制及流程;系統是否設置不相容崗位賬戶并體現其職權。
第十四條 對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建設評價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預算管理情況;(二)收支管理情況;(三)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四)資產管理情況;(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六)合同管理情況;(七)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預算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對預算進行內部分解并審批下達;是否按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預算執行率是否達到有關規定等。
第十六條 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是否實行歸口管理和票據控制,做到應收盡收;是否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是否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等。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采購業務相關檔案等。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并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配置、使用和處置資產;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等。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并及時移交手續等。
第二十條 合同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等。
第三章 評價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條 評價采取自評和抽查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自評由各部門單位內部控制職能處室或內部控制牽頭處室負責組織實施。抽查評價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部門單位自評應按照財政部年度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要求進行,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抽查評價按不低于5%的比例確定評價對象。對未按規定編制、報送內部控制報告或內部控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重點抽查。
第二十四條 抽查評價采用評分制,總得分100分。其中單位層面評價60分,業務層面評價40分。評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80(含80分)到89分為良,60(含60分)到79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二十五條 抽查評價應通過查閱資料、座談詢問等途徑,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部門自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客觀評價,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評價指標評分表》(見附件),并出具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 抽查評價應列入年度財政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財政監督檢查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章 評價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各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監督檢查,各部門應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切實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并強化對下屬單位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應隨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的變化而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改完善;對在抽查評價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抽查評價報告起30日內將整改結果報告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組織開展自評或弄虛作假、內部控制報告不真實、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責的相關單位及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