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來了!重點監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機構的關聯交易和大額資金運用行為
每經記者:涂穎浩 每經編輯:廖丹
近年來,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問題已成為行業亂象之一,個別保險公司通過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層層嵌套的金融產品,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把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引發重大風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嚴厲打擊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
《辦法》從完善關聯方管理、加強關聯交易內控體系、強化關聯交易外部監督、加強關聯交易穿透監管、強化監管職責等多個方面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優化。
重大關聯交易:3000萬元以上且占凈資產超1%
根據《辦法》,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投資入股類、資金運用類、利益轉移類、保險業務類、提供貨物或服務類及銀保監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險公司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和經營管理特點,《辦法》按照“重點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則,明確了重大關聯交易標準。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以上的交易。一個年度內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辦法》進一步完善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監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關聯交易總體風險。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30%與上一年度末凈資產二者中金額較低者;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50%;保險公司對單一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保險公司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60%。
明確了從嚴監管、穿透監管的原則
“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防風險和強監管的需要。”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一是監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監管空白。例如,原有規定未明確保險公司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職責,導致部分實際控制人以保險公司子公司作為‘資金中轉站’,繞道獲取保險資金,規避關聯交易審查。二是關聯交易形式多樣,原有規定缺乏穿透監管內容和手段,存在監管盲區,難以滿足關聯交易認定的需要。三是制度較為零散,未形成統一全面的制度體系,不利于操作執行。”
此次《辦法》明確了從嚴監管、穿透監管的原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關聯交易審查和報告制度,突出重點、抓大放小,重點監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機構的關聯交易和大額資金運用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性,防止利益輸送風險的監管目標。
據了解,《辦法》從多個方面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優化。值得一提的是,除加強關聯交易內控體系之外,《辦法》還強化關聯交易外部監督。完善監管審查措施,監管部門可視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對其提出公開質詢。《辦法》同時加強了社會監督,提高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在年報中不僅按照會計準則披露關聯交易情況,還應當按照監管標準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
在加強關聯交易穿透監管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以資金流向為線索的全程監控制度。制定穿透認定規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金融產品的最終受益人等進行認定。
此外,《辦法》設立專門章節明確管理和監管職責,要求保險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如實披露關聯關系有關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銀保監會可以依法對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措施,加大了對責任主體的監管力度。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