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制造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制造企業(yè)內部審計的重點)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適應集團專業(yè)化管理需要,健全內部經濟監(jiān)督、檢查機制,保證集團財產的安全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根據(jù)國家相關法規(guī),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
1.監(jiān)督集團經營政策、方針以及財務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在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貫徹執(zhí)行。
2.查處違規(guī)行為,保護集團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3.強化集團的經營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規(guī)避經營風險,實現(xiàn)經營戰(zhàn)略目標服務。
第3條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以及集團發(fā)布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以集團經營目標為工作中心,以事實為依據(jù),以國家法律和集團制度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反映、分析各運營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評價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提出恰當?shù)膶徲嬕庖姡鞒稣_的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4條 內部審計工作依據(jù)“只查不究”的原則開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只具有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的建議權,不負責意見和建議的具體落實,集團董事會對審計意見和建議所形成的處理和處罰有最終裁定權。
第2章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
第5條 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負責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對涉及到財務、基建、工程技術等比較復雜和重大的審計項目進行研究處理。
第6條 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對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7條 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1.檢查集團及成員企業(yè)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并對其有效性、合理性、經濟性進行評價。
2.對集團、專業(yè)集團及其成員企業(yè)的經濟活動及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防錯糾弊,為集團及成員企業(yè)優(yōu)化管理提供意見。
3.對集團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4.對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確認。
5.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擬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并在審批通過后組織實施。
6.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7.擬定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報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審核、審批后執(zhí)行。
8.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按時完成交辦的審計任務。
第8條 審計部的主要權限。
1.有權要求集團及成員企業(yè)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資金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2.有權檢查、審核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會計賬目、憑證、賬薄、業(yè)務記錄、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資產管理情況,檢測財務會計電算化軟件。
3.有權參加集團及成員企業(yè)重大的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會議。
4.有權參與集團及其成員企業(yè)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調研過程。
5.就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及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有權召開調查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6.有權提出制止、糾正違反集團制度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等事項的意見。對被審計單位嚴重損失浪費的現(xiàn)象,有權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7.對阻撓、拒絕審計和弄虛作假、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提請集團有關領導批準后,有權采取查封有關賬冊、凍結資財?shù)?span id="qqlplkb"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4468007">臨時措施,并有權提出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8.有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有關財經制度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9.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須查處的重大或緊急事項,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第3章 內部審計人員隊伍建設
第9條 審計部應根據(jù)企業(yè)發(fā)展的規(guī)模、審計的范圍和審計工作的經常化、專業(yè)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備適當數(shù)量的專職或兼職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等業(yè)務骨干組成集團內部審計隊伍。
第10條 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財務收支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11條 當遇有重大、復雜審計項目任務時,要求計劃、財務、技術等部門的有關人員與審計人員共同參與并組成專項審計組。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批準可聘請外部人員或借助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12條 審計人員按本制度規(guī)定行使審計職權,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對審計人員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的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罰、處分。
第13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在確定審計方案前提出聲明并予以回避。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14條 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集團貢獻突出的,應按集團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瀆職、泄露公司重要經濟秘密的審計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和給公司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4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
第15條 遵循性審計。對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guī)、政策、流程、計劃、預算、程序、合同協(xié)議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作出評價。
第16條 風險審計。對企業(yè)內部控制中的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17條 績效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效率和效果情況進行審計。
第18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19條 其他審計。包括建設項目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等專門審計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5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20條 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根據(jù)集團的經營管理的要求和具體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審計部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分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并實施。
第21條 通知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由該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制定,審批通過后實施。審計部應提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自審計之日起,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計檢查工作。被審計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按有關要求作好各項準備工作,積極配合,并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22條 組織實施審計項目。
1.依據(jù)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可采取就地審計與送達審計、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抽查審計與全面審計、專項審計、專案審計等多種審計方式。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必要的審計證據(jù)。
2.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23條 歸集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在審計查證工作結束后,要對審計記錄、證明材料、審計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復核,然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24條 撰寫審計報告。
1.審計人員根據(jù)審計結果,依據(jù)審計制度對被審計單位的被審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報告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
2.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審定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報告經確認確有不實之處,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3.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處罰建議書報經審計委員會批復后,正式下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需有關部門配合執(zhí)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內將執(zhí)行結果反饋審計室。
第25條 審計處理、處罰建議。
1.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違反國家、集團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部應當根據(jù)審計結果,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建議和意見。
2.處罰的審計建議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指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
第26條 被審計單位的申訴。
1.被審計單位在收到經審計委員會批復后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后,如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zhí)行。
2.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后10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shù)臎Q定予以糾正。
第27條 審計回訪和后續(xù)審計。
1.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部應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回訪,對被審計單位采納審計意見和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后續(xù)檢查。
2.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內部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應當做出書面解釋。
3.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將審計結果以及被審計單位書面解釋向管理層報告。
第28條 審計資料歸檔。
項目審計結束后,審計部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6章 附則
第29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30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