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17日,山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應急廳聯合制定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介紹,《辦法》結合山東省實際,征求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意見建議,并廣泛征求了16市政府安委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有關企業意見。《辦法》共3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原則。第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5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并依法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數量。同時,規定了煤礦企業井下作業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
(二)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第6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明確其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三)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第10條、第11條分別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采取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并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勞務合同前對擬用工人員進行審核。第12條至第17條分別規定了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負有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通報、勞動安全防護等安全管理職責。第18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依法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申請工傷認定等安全管理職責。
(四)明確了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19條至第23條,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崗位責任、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報告事故隱患等義務,享有批評、檢舉、控告以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等權利。
(五)明確了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管理。第2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習學生委派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六)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職責。第9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26條、第27條規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職責權限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他。一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視情形為靈活用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二是規定了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確需從事危險崗位的,應當在經驗豐富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作業。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應當參照勞務派遣人員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