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期市風險控制制度(什么是期貨市場風險控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風控制度
我們都知道玩游戲會有游戲規則,那么做交易肯定少不了交易規則,期貨市場也有屬于他的交易規則,一旦你選擇進入這個市場,就需要遵守這一規則。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下期貨市場的風險控制制度~
期貨交易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交易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異常交易制度等。
保證金制度
在前面的內容中我們已經了解了期貨是杠桿交易,投資者不需要支付合約價值的全額資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以交易。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一個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繳納少量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后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并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繳的資金就是保證金。
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在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成倍地放大風險,在發生極端行情時,投資者的虧損額甚至有可能超過所投入的本金。
我們還需要注意,保證金比例不是固定不變的,交易所會根據行情變化、市場風險等來調整保證金水平,具體調整因素包括:
(一)持倉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時;
(二)臨近交割期時;
(三)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時;
(四)連續出現漲跌停板時;
(五)遇國家法定長假時;
(六)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漲跌停板制度
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成交價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為基準的某一漲跌幅度,超過該范圍的報價將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在漲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結算價加上允許的最大漲幅構成當日價格上漲的上限,稱為漲停板;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減去允許的最大跌幅構成價格下跌的下限,稱為跌停板。
因此,漲跌停板又叫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
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
限倉制度
又稱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按單邊計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貨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目的是為了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投資者。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舉個例子:
自11月1日起,cu1611合約,客戶單邊投機持倉限量為300手;
自11月1日起,cu1612合約,客戶單邊投機持倉限量為800手;
一般月份cu合約,客戶單邊投機持倉限量為單邊市場持倉量的5%。
另外,需注意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投機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投機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交易限額制度
交易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在某一期限內開倉的最大數量。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合約,對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客戶,制定交易限額,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確定。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是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控制交易風險、防止大戶操縱市場行為的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須報告的,必須向交易所申報。
申報的內容包括客戶的開戶情況、交易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等,便于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強行平倉制度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1.交易保證金不足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2.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標準;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⒋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⒌其他需要強行平倉的。
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異常交易制度
什么是異常交易?以下行為被稱為異常交易:
1.自成交;
2.頻繁報撤單;
3.大額報撤單;
4.自然人違規持倉;
5.盜碼交易;
6.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
7.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
各交易所對以上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各有不同,并針對各異常交易行為采取不同的處理程序。
這里特別說明下實際控制關系:什么是實際控制關系賬戶?
按照交易所規定,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個人、單位)對他人(個人、單位)期貨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等權限,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的行為或事實。
交易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賬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系:
(一)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控股股東;
(二)行為人作為他人的開戶授權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或者行為人與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一致的;
(四)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配偶關系;
(五)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系,且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六)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融資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七)行為人對兩個或者多個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各期貨交易所執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實行報備制度。
來源: 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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