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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銀期貨被責令改正 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恒銀期貨合法嗎)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2日訊 證監會河北監管局近日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2號)顯示,經查,恒銀期貨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機制對居間業務、客戶資料實施有效管理,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上述情況反映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二項。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恒銀期貨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恒銀期貨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21日在原秦皇島恒銀期貨經紀公司基礎上重新注冊成立的,是河北省唯一一家法人期貨公司,注冊資本為24674.2021萬元,擁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資格和席位,從事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及投資咨詢業務。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恒銀期貨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河北省國富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持股比45.86%。河北省國富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為河北省國富農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2021年期貨公司評級排名中,恒銀期貨評級為B。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數據備份制度,對交易、結算、財務等數據進行備份管理。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給他人。客戶資料保存期限自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致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恒銀期貨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2號)

恒銀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未建立健全機制對居間業務、客戶資料實施有效管理,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上述情況反映你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二項。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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