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合同(政府合同管理規定)
政府合同管理規定
一、總則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加強政府合同履行監督,維護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政府合同管理規定。
二、合同種類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種類:
1.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2. 基礎設施建設合同;
3. 公共服務合同;
4. 土地利用合同;
5. 交通運輸合同;
6. 環境保護合同;
7. 公共安全合同;
8. 教育合同;
9. 文化合同;
10. 衛生合同;
11. 體育合同;
12. 旅游合同。
三、合同訂立
1.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由在購買服務部門的部門 or 機構與提供服務的單位訂立。
2. 基礎設施建設合同、公共服務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運輸合同、環境保護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衛生合同、體育合同等應當由相關部門或機構與提供服務的單位訂立。
3. 合同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合同履行
1.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基礎設施建設合同、公共服務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運輸合同、環境保護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衛生合同、體育合同等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2. 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終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五、合同監督
1.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合同的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
2. 政府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合同的審查和管理,確保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附則
1.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管理規定制定和執行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
3.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政府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加強政府合同履行監督,維護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政府合同管理規定。
第二條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種類:
1.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2. 基礎設施建設合同;
3. 公共服務合同;
4. 土地利用合同;
5. 交通運輸合同;
6. 環境保護合同;
7. 公共安全合同;
8. 教育合同;
9. 文化合同;
10. 衛生合同;
11. 體育合同。
第三條 合同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合同的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五條 政府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合同的審查和管理,確保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合同種類
第七條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種類:
1.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2. 基礎設施建設合同;
3. 公共服務合同;
4. 土地利用合同;
5. 交通運輸合同;
6. 環境保護合同;
7. 公共安全合同;
8. 教育合同;
9. 文化合同;
10. 衛生合同;
11. 體育合同。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基礎設施建設合同、公共服務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運輸合同、環境保護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衛生合同、體育合同等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管理規定制定和執行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由在購買服務部門的部門 or 機構與提供服務的單位訂立。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合同、公共服務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運輸合同、環境保護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衛生合同、體育合同等應當由相關部門或機構與提供服務的單位訂立。
第十三條 合同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十五條 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終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合同的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合同的審查和管理,確保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確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