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業服務合同條文對照與解讀(《民法典》物業服務合同條文對照與解讀)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蓬勃發展,物業服務也進入高速發展期。長期以來,我國立法體系中一直使用“物業管理”,直到2007年的《物權法》才將“物業管理企業”變更為“物業服務企業”。之后,《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管理”也同樣更改為“物業服務”。
《民法典》之前,物業服務合同并未作為單獨的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等單行法,而是散見于《物業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中。《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新增了“物業服務合同”一章,足見物業服務合同的重要性得到很大提升。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民法典》合同編新增的一類典型合同,是隨著城市建設與房地產產業發展與物業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應運而生的,也是《民法典》合同編乃至《民法典》的一大亮點,體現了《民法典》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范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指導司法實踐對物業服務糾紛處理。《民法典》出臺后,為適應民法典時代的到來,最高法院對原物業服務司法解釋也進行了大幅修訂。為方便大家了解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最新內容,今天特推送“物業服務合同”一章條文對照及簡要解讀,歡迎了解。(提示:點擊圖片可放大,瀏覽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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