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部控制審計管理辦法(合同內部控制審計管理辦法最新)
****集團合同內部控制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定義及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合同內部控制審計是審查評價合同基礎管理、合同管理流程、合同條款及履行、重要合同管理等一系列合同管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
第二條 審計目標
(一)公司合同有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系統管理。
(二)公司合同簽訂有適當、有效的控制程序,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適當、有效的控制程序。
(三)專業人員的合同評審意見恰當,并得到有效處理。
(四)合同條款合法完整,無重要疏漏和缺陷。
(五)合同得到有效執行并落實證據保全。
第三條 審計重點
(一)合同基礎管理
1.公司是否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是否經過相關培訓或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詢問、查詢)
2.公司合同評審員的變更是否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詢問、檢查)。(詢問、查詢)
3. 否及時登記合同臺賬,定期前將合同臺賬及合同正式文本、合同評審表報送法務或者其它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備案。
4. 合同臺賬是否完整,合同檔案資料是否完整。
5. 符合制度規定條件的交易是否簽訂合同,限額以上業務確需無法簽訂合同,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
6. 合同專用章(公章)是否指定專人進行有效的管理。
(二)合同管理流程
1. 經辦人員在訂立合同前,是否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及合同標的物產權狀況進行調查,對方是否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定行業(建筑、監理、裝飾、消防、廣告等)資質證書、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對特殊客戶,如收集以上資料確有困難的,是否按規定程序批準。
2. 對于基建、設備、采購合同,經辦人員是否先提供核價部門的價格審核單,合同評審人員再予以評審。
3. 合同是否合同評審員評審,評審意見是否恰當。(詢問、查詢)
4. 未按評審意見修訂,經辦部門負責人是否說明理由,合同按評審意見修改與否,是否由公司負責人確定。
5. 合同審批是否按規定權限執行。
6. 合同是否憑《合同評審表》蓋章,用印人員是否審查合同文本以及有關管理流程、手續的完備性。
7業務是否是先簽訂合同后辦理。
(三)合同條款與履行
1. 合同主要條款是否清晰、沒有遺漏。
2.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沒有歧義。
3. 合同生效日、有限期是否明確,沒有歧義。
4. 解決爭議方式是否有利于公司(一般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仲裁,在約定仲裁委員會時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名稱,如紹興仲裁委員會)。
5. 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或對方布設的陷阱。
6. 合同履行證據是否完備。
(四)重要合同管理
1. 投資合同是否按法律法規、公司制度規定和流程簽訂、履行。
2. 勞動合同是否按按法律法規、公司制度規定和流程簽訂、履行。
3. 對有爭議、未執行、訴訟合同相關的記錄是否完備,按規定報法律或者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審計程序與方法
(一)詢問合同管理員及其變更情況,審查其資格證書或培訓記錄、合同管理員變更表單;查詢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的授權保管文件。
(二)審查合同臺賬及合同,抽查部分合同,審查對方的主體資質等證件資料、核價單、合同及合同評審表等資料,審查合同有效期、主要標的、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處理等主要條款。
(三)抽查合同,審查其訂單、發貨單-提貨聯、對方授權書、運單、發票等合同履行記錄。
(四)全面審核投資合同、勞動合同等重要合同及其合同評審表、查詢有爭議合同、訴訟及其有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