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貴州省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貴州省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舉辦活動、維護權益、開展工作的必要經費,包括工資福利支出、業務經費、運動場所建設和維護費用、職工培訓支出、福利保險費用、職工傷亡保險費用、工會組織其他支出等。
第二條 工會經費必須嚴格管理,主要用于工會組織舉辦活動、維護職工權益、開展工會工作等。
第三條 工會經費收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會經費收支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負責管理,經費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辦法和預算規定開支,不得超支、濫用和虛報。
(二)工會經費必須用于工會組織的正常運轉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于個人或者任何其他目的。
(三)工會經費開支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開支項目必須真實、準確,并據實申報。
(四)工會經費收支必須實行公開制度,工會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和社會公布。
(五)工會經費必須實行審計制度,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定期接受審計。
第四條 工會經費開支范圍:
(一)工會組織舉辦活動、維護職工權益、開展工會工作所需的費用。
(二)職工傷亡保險費用。
(三)職工福利保險費用。
(四)運動場所建設和維護費用。
(五)其他與工會工作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工會經費開支程序:
(一)工會經費開支必須由工會委員會決定,并按照開支項目和開支范圍,提出開支申請,經工會經費收支審計委員會審計后,由工會委員會批準開支。
(二)工會經費開支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開支項目必須真實、準確,并據實申報。
(三)工會經費開支必須實行公開制度,工會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和社會公布。
第六條 工會經費的存余應當用于改善工會組織的生活和工作條件,支持工會組織的工作和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工會經費的收支監督和管理,防止虛報、冒領、騙領經費的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工會經費收支的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侵占、挪用工會經費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虛報、冒領、騙領工會經費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的工作,不得干涉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并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
第十八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工會經費收支的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侵占、挪用工會經費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虛報、冒領、騙領工會經費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二十三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二十六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侵占、挪用工會經費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三十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三十二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三十四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三十八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四十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四十六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四十八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五十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
第五十二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非法支出工會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