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建設單位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單位對工程進度的管理,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建設單位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單位對工程進度的管理,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建設單位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協調和管理工程進度,保證工程按照規劃要求完成。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進度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工程按時完成。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密切合作,協調各方面的工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第二章 工程進度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工程進度計劃,明確工程的起止時間、工作內容和完成進度,并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控,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規范和有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隊伍協商確定施工進度,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施工進度和質量。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和驗收,確保工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進度進行統計和分析,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按時完成。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工程進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確保工程進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進度管理情況進行報告和總結,及時向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提供工程進度信息。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工程進度延誤或者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干擾建設單位工程進度管理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建設單位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單位工程進度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