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質量,確保建設項目按時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質量,確保建設項目按時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
第三條 對本建設項目進度進行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項目規劃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進行建設。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進行,并對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的進度管理體系,包括項目計劃編制、進度控制、進度報告等。
第七條 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定期對項目的進度進行監控和評估,并及時調整項目計劃,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三章 項目組織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管理應當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共同負責,并應當建立專門的項目組織,包括項目辦公室、項目管理機構等。
第九條 項目辦公室應當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應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項目計劃編制、進度控制、進度報告等,并應當建立健全的管理機構,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四章 進度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進行,并對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的進度控制系統,包括進度計劃編制、進度報告、進度控制等。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的進度控制系統,包括進度計劃編制、進度報告、進度控制等。
第五章 進度報告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報告應當按時提交,并應當包含項目概述、項目進度、項目質量、項目安全等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進度報告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負責編制,并應當由相關部門審核。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由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十七條 本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文獻
[1] 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建設部:《建設項目進度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