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 管理辦法
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本項目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科研項目的選題、申請、評審、實施、驗收、經費管理等方面。
第四條 本項目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選題
第五條 科研項目選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可行性;
(二)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
(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科研項目選題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選題報告;
(二)科研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
(三)科研項目技術方案報告;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科研項目選題申報單位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選題申報工作。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申請資格;
(二)符合科研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科研項目申請資料。
第九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提交,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申請報告;
(二)科研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
(三)科研項目技術方案報告;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國家有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科研項目申請提交方式:
(一)通過互聯網提交的,應當使用單位內部網絡或者單位外部網進行提交;
(二)通過電子郵件提交的,應當將申請文件發送到申報單位指定的郵箱地址;
(三)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寄送到申報單位指定的地址。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申請提交時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四章 評審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評審機構應當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組成;
(二)評審機構應當依據科研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評審報告;
(二)科研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
(三)科研項目技術方案報告;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自受理評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五章 實施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科研項目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實施;
(二)實施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
(三)實施科研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實施報告;
(二)科研項目實施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
(三)科研項目實施技術方案報告;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實施報告;
(二)科研項目實施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
(三)科研項目實施技術方案報告;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實施科研項目所需的設備和材料清單。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自受理實施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施工作。
第六章 驗收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二)科研項目驗收應當依據科研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驗收;
(三)科研項目驗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由科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驗收報告;
(二)科研項目驗收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
(三)科研項目技術方案報告;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