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加強工會經費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工會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加強工會經費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工會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是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用于支持工會工作的各種經費,包括工會組織的日常運轉、活動經費、工會會員的福利和培訓經費等。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工會經費收支情況。
(二)民主決策原則。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的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當經過工會會員代表的民主討論和決定。
(三)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的原則,工會經費收支必須實行預算管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隨意變更預算。
(四)費用報銷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嚴格按照費用報銷的原則,工會會員代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費用報銷,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五)費用控制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實行費用控制的原則,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控制經費使用的范圍和用途。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當由自治區工會負責,各州、縣、自治縣、市工會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的經費;
(二)經費投入;
(三)其他經費來源。
第六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會組織的日常運轉;
(二)工會會員的福利和培訓;
(三)工會活動;
(四)其他支出。
第七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的開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收支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工會經費收支預算應當由自治區工會制定,各州、縣、自治縣、市工會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 自治區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定期檢查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
第十條 自治區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公開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透明度。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公開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
第十二條 自治區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公開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
第十三條 自治區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公開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
第四章 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十六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十七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十八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十九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
第四十條 自治區工會經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預算,不得虛報、瞞報、拒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