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試制費管理辦法
科研試制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研試制費的管理,提高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科研試制費是指國家用于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技術創(chuàng)新項目的經費。
第二條 科研試制費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制和陽光化。
第三條 科研試制費的預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預算:包括科研試制費、人員費用、實驗設備費用、物資采購費用、管理費用等。
(二)績效預算:包括研究成果的發(fā)表、專利的申請、科技項目的驗收等。
(三)其他預算:包括科研試制費的結算、預算調整等。
第四條 科研試制費的支付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預算支付:按照科研項目的預算金額,一次性向科研機構支付科研試制費。
(二)按照成果支付:按照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分期向科研機構支付科研試制費。
(三)按照績效支付:按照科研項目的績效,根據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效果,分期向科研機構支付科研試制費。
(四)按照約定支付:按照科研項目的合同約定,分期向科研機構支付科研試制費。
第五條 科研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科研試制費的預算和支付方式,開展科研試制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試制費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費的管理,定期對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評估。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騙取科研試制費。
第十條 科研機構應當如實反映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情況,并定期向國家科委報告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國家科委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費的管理,完善科研試制費的管理機制,提高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為 2022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