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2018年1月1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一、總則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項目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項目管理條例。
二、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三、規劃與設計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發展規劃,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相互協調。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滿足使用要求和發展趨勢。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符合資質要求,按照約定承擔設計責任,確保設計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施工與監督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建立施工質量檔案,實施質量監管和驗收。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確保施工現場安全、有序、文明。
(四)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落實安全、環保、質量等方面的要求。
五、驗收與結算
(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的各項要求,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結算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
六、其他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具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能。
(二)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確保投資效益和可持續發展。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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