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研項目的安全管理,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的規定,制定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的安全管理,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的規定,制定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的安全管理由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負責。
第四條 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應當制定科研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科研項目應當由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向科研項目審批機關申請科研項目審批。科研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對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批準科研項目。
第六條 科研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對科研項目的安全問題進行審查,確保科研項目的安全。
第七條 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應當與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確保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監督
第八條 科研項目的實施應當由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組織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實施。
第九條 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在實施科研項目時應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條 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應當對科研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確保科研項目的安全。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應當定期對科研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科研項目的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組織者違反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導致科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違反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導致科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審批機關違反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導致科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 結束語
參考文獻
[1] 科學技術法
[2] 科研項目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