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科研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為規范科研項目后評價工作,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發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科研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科研項目的后評價工作。包括科研項目的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后評價。
二、評價對象
本辦法中的評價對象包括科研項目的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員、實驗人員、管理人員、實驗室技術人員以及項目管理人員和經費管理等人員。
三、評價內容
本辦法中的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項目完成情況:包括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度控制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評價。
2. 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包括研究成果的科學性和創新性、實用性和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的評價。
3. 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科研數據的收集、處理、存儲、分析等方面的評價。
4. 實驗條件的可行性:包括實驗條件的選擇、設置、操作和維護等方面的評價。
5. 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包括項目管理的規范性、程序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評價。
四、評價方法
本辦法中的評價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專家評價法: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團,對評價對象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價。
2. 問卷調查法: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收集評價對象對項目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 實驗室檢查法:對評價對象進行實驗室檢查,檢查其實驗條件、設備和程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評價。
五、評價結果
本辦法中的評價結果包括等級和評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個等級,評分由評審團根據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六、參考文獻
本辦法中引用的文獻僅作為評價的參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科研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研項目后評價工作,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發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研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評價對象包括科研項目的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員、實驗人員、管理人員、實驗室技術人員以及項目管理人員和經費管理等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評價。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評價方法主要包括專家評價法、問卷調查法、實驗室檢查法和綜合評價法等。
第六條 科研項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員、實驗人員、管理人員、實驗室技術人員以及項目管理人員和經費管理等人員應當參與科研項目的評價工作。
第七條 評價工作應當由相關部門、學術機構和科研機構等專業機構組織。
第二章 評價對象評價
第八條 評價對象應當參與科研項目的評價工作,對科研項目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九條 評價對象的評價結果應當由專業機構進行匯總和分析,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評價對象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評價項目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依據。
第十一條 評價對象的評價結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評價內容評價
第十二條 評價內容應當包括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度控制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內容應當依據科研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四條 評價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包括項目任務完成的時間、質量、進度等方面的評價。
2. 進度控制情況:包括項目進度控制的情況、項目風險情況等方面的評價。
3. 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包括研究成果的科學性和創新性、實用性和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的評價。
4. 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科研數據的收集、處理、存儲、分析等方面的評價。
5. 實驗條件的可行性:包括實驗條件的選擇、設置、操作和維護等方面的評價。
6. 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包括項目管理的規范性、程序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評價。
第四章 評價結果評價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應當包括等級和評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個等級,評分由評審團根據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評價項目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的質量和實用性、科研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實驗條件的可行性、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嚴謹性等方面的依據。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參考文獻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引用的文獻僅作為評價的參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 附錄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具體實施流程、評價對象評價表、評價內容評價表、評價結果評價表等附件,由相關部門、學術機構和科研機構等專業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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