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
科研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
為規范科研項目招投標行為,加強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研項目招投標行為,加強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招投標是指在國家計劃資金下,對特定的科研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吸引各類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投標的一種新型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科研項目招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科研項目招投標管理應當由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招投標規定和程序,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招投標信息的收集與發布
第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收集科研項目招投標所需的信息,包括項目的名稱、項目內容、項目規模、項目時間、項目地點、項目預算、技術要求、供應商和承包商等信息。
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發布科研項目招投標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項目規模、項目時間、項目地點、項目預算、技術要求、招標方式和時間等信息。
第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站、報紙、電視、廣播等方式發布科研項目招投標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投標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第八條 投標活動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實施。
第九條 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招投標規定和程序;
(二)不得抄襲或者剽竊他人作品;
(三)不得虛報、謊報或者夸大業績和實力;
(四)不得向招標機構或者招標代理人支付費用;
(五)不得拒絕或者妨礙招標機構或者招標代理人對投標活動進行監管;
(六)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投標者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標書;
(二)自我介紹書;
(三)業績和實力證明;
(四)產品說明書;
(五)相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投標者應當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招標要求,提交相應的投標書,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投標者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并確定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和承包商。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招標,并確定中標供應商和承包商。
第四章 中標者的認定與獎勵
第十四條 中標者應當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招標要求,完成項目,并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者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并確定中標者。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者進行公示,并確定中標者成為本項目的中標者。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者進行表彰,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與中標者簽訂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對中標者進行結算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投標者違反本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和投標者違反本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妨礙招標機構或者招標代理人對投標活動進行監管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結論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招投標,是指對特定的科研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吸引各類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投標的一種新型項目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