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弛 梁慧敏 –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規范化
摘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應著力提升規范化水平,首先要根據黨的規范性文件準確辨析這一命題的內在規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求各級黨組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而非事無巨細地領導本地區本單位的一切工作。根據黨內法規,地方和農村黨組織的“全面領導”是有限度的,企事業單位黨委的領導主要是落實政治責任,通過發揮政治功能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某些基層黨組織和黨的領導機構因制度短板影響了黨建責任的履行。對此,中央工作機關和各級黨組織應充分發揮積極性,在不違反黨章黨規的前提下,創新制度設計,提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實際效果。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黨的十九大之后學術界和實務界高度關注的理論命題。然而,由于對其內涵“漫無邊際、過度地、泛化地解讀”,這一命題的內在原則遲遲沒有得到澄清,各級黨組織在實踐中時常把握不準其基本的規范要求。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繼續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而制度化、法治化的內核自然是領導行為的規范化。于是,嚴格參照黨內法規和中央權威性的文件,仔細梳理和辨識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行為主體、實踐路徑、邊界范疇就顯得十分必要,這樣才能為解決實踐中的諸多問題提供具有規范效力的準繩。
一、概念辨析: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范化的理論依據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的首要內容。它包含著“堅持和加強”與“全面領導”兩組行為范疇。辨析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內涵應先行回答:黨的全面領導為何需要“堅持和加強”,如何做到“堅持和加強”,貫穿其中的一般性原則正是實踐規范得以確立的基本標準,只討論“全面領導”范疇和機制是不夠的。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實質是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從十九大以來新出臺的中央級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可以確認,“堅持和加強”是針對黨的建設提出的要求,其本質是要做到“兩個維護”。黨的全面領導之所以需要堅持和加強,是因為出現了黨的領導弱化的各種問題。而根據2016年版《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解釋,黨的領導弱化主要是“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任何一級黨組織只要不落實黨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就是“黨的領導弱化”。而2019年新修訂的問責條例更是將上述條款提升為“‘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不力”。這就從黨內法規的高度確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等同于肩負起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落實“兩個維護”各方面的要求。
因此,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行動邏輯上是吻合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十分鮮明地強調了二者的一致性:“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最重要的是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最關鍵的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換言之,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首先著眼于黨的組織體系的內部關系,然后才是黨組織和一切工作的關系。只有立足于黨的建設的范疇,才可以準確地把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理論內涵和實踐路徑。由此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在黨的十九大報告當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作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提出的,而沒有將其簡單地等同于“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從黨中央關于黨的建設的布局中,可以辨識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對黨員在思想和行動上提出的規范性要求。
(二)黨的全面領導的主體是黨中央
黨的全面領導本質上是黨中央對事關黨和國家全局的各項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的領導,其范疇相當于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因為只有中央才能代表全黨的行動,否則就不可能做到團結統一和步調一致。黨的十九大報告也強調了這一點,如“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的要求是:“必須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可見,黨的全面領導主要體現在中央對事關黨和國家重大工作做出的頂層設計,以及為落實這些工作施行的制度安排。
需要說明的是,近年來新出臺的黨內法規對地方黨委和農村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能定位,也出現了“全面領導”的字樣。不過,這些黨組織的“全面領導”并非黨的全面領導在地方和農村基層工作中的轉化。如《中國共產黨地方黨委工作條例》規定,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施全面領導,對本地區黨的建設全面負責。”顯然,地方黨委的全面領導僅限于“五大建設”,而“五大建設”的頂層設計是由黨中央做出的。而且,如國家安全、稅務、郵政、民航、能源等領域采用的是垂直管理體制,地方黨委對于這些工作的領導權責其實非常有限。所謂全面領導五大建設,其實是領導中央關于五大建設部署的落實。以政法工作為例,《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第二章的主題是“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包括“黨中央對政法工作實施絕對領導”和“黨中央加強對政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兩項條款,“絕對領導”和“全面領導”的主體都是中央組織。而該條例第三章的主題則是“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既沒有使用“絕對領導”也沒有使用“全面領導”。這里的“領導”是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同理,鄉鎮和農村黨組織“全面領導”本地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這也只是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的一部分。2018年12月中央出臺了《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2019年9月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前者規定了鄉鎮和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權責,后者才是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具體規范。因此,黨的全面領導的主體只能是黨中央,其權責是不能層層向下轉化的。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主體是各級黨組織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主體則是各級黨組織,即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習近平在十九屆中紀委三次會議上強調,“各級黨組織要旗幟鮮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到哪里,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里,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中央組織的任務是就其領導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出臺頂層設計,建立有利于其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而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任務就是通過抓黨的組織、黨的干部、黨的紀律開展好中心工作。于是,各級黨組織領導自身建設就成為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邏輯起點。習近平更是多次強調黨領導自身建設的重要性,在十八屆中紀委六次會議上提出“全面從嚴治黨,核心是加強黨的領導”;“落實主體責任,關鍵是要把黨的領導落到實處。各級黨組織要牢固樹立不管黨治黨就是嚴重失職的觀念,在工作的方方面面體現黨的領導。要把黨的領導體現在日常管理監督中,敢于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在2018年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的建設的領導”;在2019年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會議上指出,“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必須切實加強黨的領導,牽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從黨組織對自身建設的領導入手,確保黨中央的要求不打折扣地落實,這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基本邏輯,也是習近平關于黨的建設重要論述的重大創新之處。
(四)準確把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與加強黨對各項工作的全面領導
在黨內法規和中央規范性文件中時常強調,加強黨對某項工作的全面領導。其行動主體仍然是黨中央。所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能被視為黨對各項工作實行全面領導的集合狀態。
黨的全面領導指的是工作類別上的全覆蓋及彼此之間的橫向銜接。而具體到每一項工作,黨會根據工作性質和工作特點選擇特定的領導方式,中央并未一律使用“全面領導”的提法。如,習近平對于宣傳思想工作、教育工作的要求是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對全面深化改革則是加強黨的“統籌領導”;對專業性較強的審計工作只是提出加強黨的“領導”,因為審計工作是點狀分布不是面狀分布的。習近平在《求是》雜志上發表的署名文章中還提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以及“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可見,黨對每一類工作的領導方式,都體現了對該項工作規律性的重視和把握。所以,黨的全面領導、黨對某項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相互銜接的關系,不是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發揮政治功能——規范基層黨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基本原則
時下不少黨的基層組織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誤解為擴大黨組織的職權,造成黨組織無限增加工作任務,甚至涉入過于具體的細節管理之中。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有的基層黨組織沒有吃透中央精神,不熟悉黨章等黨內法規確立的規范性要求,另一方面則是制度供給中存在的短板。解決問題主要還有賴于提升廣大黨員領導干部領會黨的領導規范化的意識和能力。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基層黨組織要發揮政治功能,黨章和黨內法規也是充分圍繞著政治功能重新規定了各類基層黨組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這是確立基層黨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所遵循規范的基本依據。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求基層黨組織突出“政治功能”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實踐中很容易被誤解為加強某級黨組織的全面領導。由于歷史上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具有“上下一般粗”的性質,因而在黨內形成了將中央提出的重大領導原則層層向下轉化的思維慣性。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因此忽略了,基層黨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應該聚焦于管黨治黨,由落實政治責任發揮政治功能的重要邏輯。
當然,各級黨組織履行黨建主體責任,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并非黨內事務的“自我循環”,而是與該組織在重大決策方面的參與度有直接關系。如果處理不好黨組織的功能和定位,抓黨建主體責任自然會偏離路徑。黨的十九大黨章對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兩新組織”中的基層黨組織的職能定位不盡相同,但在突出政治功能的要求上是一致的。一方面,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基層黨組織,都要圍繞著政治功能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能,不能任意拓展。譬如,國有企業黨委的職責是“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這不是讓國有企業黨委回到黨的十三大之前“領導本單位工作”的職能定位,而是要從政治上為企業生產經營把關定向。同樣,其他黨的基層組織無論享有多大的領導權限,無論是“討論和做出決定”,還是參與決定、發揮引導作用,抑或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只要堅持對黨的建設的領導,加強干部、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黨組織的組織力,強化黨內監督,都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至于如何把握政治功能的權重,則要從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尋找依據,并作出準確的解讀。
(二)依據規范性要求發揮政治上把關定向的作用
在具有決策權的黨的基層組織中,領導功能最強的是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它們全面領導本地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其次是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它們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再次是國有企業黨委,其對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領導是有范疇和界限的,并不是簡單的“做決策”;最后是國有企業中和事業單位中黨的其它基層組織,它們要“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目前黨員干部關心的重點是,如何理解國有企業黨委的“領導作用”和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事業單位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兩類“領導”都是黨組織在政治上把關定向的制度設計,倘若簡單視之為“全面領導”,就偏離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本意,亦沒有體現中央提出的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的要求。
以國有企業為例,習近平指出,“要處理好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明確權責邊界,做到無縫銜接,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這是從頂層設計的高度,明確了國有企業黨委的領導應具有制度性的邊界和范圍。因為國有企業是一個經濟組織,黨委不應影響企業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對一般性規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國有企業黨委的領導作用即“政治上的領導”。同樣是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黨委算的是“政治賬”,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算的是“經濟賬”。黨委要對事關企業長遠發展規劃、發展方向、發展環境、產業領域等全局性的事務進行政治評估,如審議“三重一大”是否合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企業即將上馬的重要項目、重要投資,能否落實新發展理念;企業大額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規;重要干部任免是否踐行新時代黨組織路線的要求等。黨委不應把眼光僅放在市場績效、投資回報等問題上。對生產經營性的具體問題,黨委只是提出建議,不是做出決策。可以說,黨委算好“政治賬”是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的重要內容,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正因如此,國有企業黨委的領導地位需要由企業的公司章程確立,且黨委領導重大決策的范圍、程序、效力也務必規范化、明細化,各個治理主體之間不能相互越界,更不能相互替代。
相比之下,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委,其領導權責無疑相對廣泛一些,如高校黨委“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公立醫院黨委更是在院長辦公會通過重要行政、業務工作之后,再做出最終決定。然而,這里的決定權基本屬于政治把關的范疇,同單位行政機構的活動之間存在一定的邊界,校長辦公會、院長辦公會探討的是業務問題,黨委會在政治上一錘定音。譬如,2018年中央組織部和教育部黨組印發的《高校黨建工作重點任務》,對于高校黨委提出的要求包括,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情況報告制度、領導班子成員在黨委集體領導下開展工作制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領導班子成員選任、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打造良好的校園生態等,無一例外都屬于高校工作中的“政治事務”,基本上覆蓋了高校黨委的一切活動領域。
相反,鄉鎮(街道)黨委、農村(社區)黨組織與同級非黨組織之間,沒有領導權屬上的制度性邊界。地方黨委更是同地方政府之間難以劃分絕對清晰的權責歸屬。在憲法和法律規定范圍內,黨組織觸及了當地工作的各個層面。因為黨組織在區域性工作中發揮政治功能,必然會涉及大量的微觀環節。如,黨委要討論決定重大公共支出,“重大”不只是金額上的巨大,更是工作性質上的重要程度。對于脫貧攻堅等中央關心的任務,哪怕項目金額較小,黨委也有必要過問。其實,在區域性的工作中,要確保黨組織的領導總攬而不包攬,協調而不替代,考驗的是各類黨組織負責人“拿捏火候”的領導藝術。
(三)通過落實政治責任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當前,基層黨組織出現了擴大職能權屬的現象,也可以理解為一些治理主體負責人的避責行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落實中走偏,有的非黨部門向黨組織推卸責任,而黨組織則事無巨細必須照單全收。有的科研單位為加強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取消了院長辦公會,這就切斷了政治和業務的銜接機制,有違于黨的領導法治化的精神。有的國有企業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將本應由自己決策的內容推給黨委會前置討論,讓黨委負擔了過多決策事項,導致企業生產效率下降。
然而,既然企事業單位中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其責任當然也屬于政治責任,而非行政責任或其他責任。什么是政治責任呢?王岐山曾撰文指出:“現行黨內法規中有100多部包含問責內容,但是對事故事件的黨政問責規定多,對黨的建設缺失、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的問責規定少。”這段話說明,政治責任是就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而言的,盡管覆蓋面較為廣泛,卻仍是有邊界的,不是無限責任。《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所以,問責應根據黨組織的權限范圍做出。對鄉鎮黨委和農村基層黨組織而言,政治責任涉及對中央關心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范圍自然較寬。可對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來說,政治責任無疑聚焦于黨組織是否通過抓班子、帶隊伍推進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這恰恰同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完全一致。因此,基層黨組織需要從政治上發揮好領導作用,才能符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基本要求。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規范化需要補齊制度短板
當前影響各級黨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存在制度上的短板。盡管只是部分黨組織受到影響,仍是突出的問題和現象。這些基層黨組織發揮作用的制度規范不夠清晰,從而抓不住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的“牛鼻子”,影響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效果。誠然,制度設計與實踐需要總會在客觀上總會存在一定距離,有差距就要彌補,同時還要避免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地盲目出臺制度。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規范化,需要審慎研判黨在不同領域開展工作應遵循的普遍性和規律性,調動各級黨組織探索的積極性,實現長效性的制度創新。
(一)企事業單位基層黨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瓶頸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卻無法設置黨委的國有企業,其黨支部不能參照黨委發揮領導作用,這是常見的制度難題。因為黨章和《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都明文規定,除黨委之外的企業基層黨組織,只能“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而不能“討論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但是,這類國有企業掌握的國有資產規模也不可小覷,如果其黨支部不討論決定“三重一大”,無權對企業的投資、生產經營、兼并重組進行政治把關,那么履行政治責任就缺失了一大塊陣地。同樣,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普遍處于黨建第一責任人模糊不清的狀態。由于眾多這一類型的事業單位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下屬單位,無法設立黨組,只有在行政領導人是黨員的前提下,才可以履行“一崗雙責”。而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只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由其負責人承擔黨建第一責任總顯得責任大、職權小。解決這些問題亟待制度規范。
(二)部分國家機關中黨建責任主體的模糊化
相對于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中黨建工作的權責是十分清楚的。根據新修訂的黨章和新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黨組負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有發展黨員、處分黨員和調整基層黨組織的權力。然而,仍有部分國家機關黨建主體責任是模糊不清的。一些巡視巡查組在巡視一些不設黨組的國家機關時,將重大經費支出、公車使用作為對機關黨委的巡視內容,但是機關黨委并不發揮領導作用。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中,其領導班子成員是由上級單位考察任命的,可是其黨組則是由本級地方黨委審批設立。由于地方黨委不領導此類機關的人事工作,抓黨建也就失去了“牛鼻子”。而上級單位黨組由于遠離下級單位所在地,很難因地制宜地指導黨建工作,在選人用人時也就掌握不了真實的黨建“臺賬”。所以,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當中,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兩張皮”的現象比屬地管理的國家機關更顯突出。
當前國家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最大短板,出現在部分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部門,主要是國家安全、國資、公安、人民銀行等系統的地方機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規定,只有根據中央授權,這類國家機關黨委(黨組性質黨委)才可以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換言之,只有隸屬于國家級部門的下屬單位,才能設立黨組性質黨委。地方級部門由于沒有中央授權,不能審批下屬單位設立黨組性質黨委。由于國家級部門的下屬單位往往機構完整、規模龐大、人員眾多、分工細致,才保留了上級黨委審批下屬單位設置黨委的權限。然而,地方級部門的工作任務差異懸殊,如北京市的國家機關與其他地方的兄弟單位相比,面臨著極其特殊的政治要求和安全要求,任務量更加艱巨復雜,其下屬單位同樣機構龐大、人員眾多。如果由部門黨委直接領導各下屬單位的工作,顯然有些力不從心。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由上級部門黨委承擔對下屬單位的黨建責任,更是不甚明確。
(三)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范化的前提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需要補齊工作機制中的制度短板。中央通過頂層設計探索具有長效性的制度方案是提升規范化水平的大前提。《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指出,中央正在研究制定或即將研究制定“完善地方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實施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農村、事業單位、街道社區等的基層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制度規定。”中央新出臺的黨內法規,可著重回應部分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制定《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時,可以借助這一契機明確國有企業黨委發揮領導作用的原則、范疇、機制和權責邊界。從長遠角度看,還要跟蹤研判當前各級黨組織的工作現狀,待時機成熟時對黨章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為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更具實效的基礎。
(四)提升基層黨組織在現有規范的框架內抓黨建主體責任的能力
鑒于中央級黨內法規的條款是高度凝練概括的,出臺和修改的周期性較長,中央工作機關和各級黨組織可通過制定規范性意見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在于提升基層黨組織在現有規范框架內抓黨建主體責任的能力。其實,2018年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黨組聯合印發的《高校黨建工作重點任務的通知》很好地兼顧了規范性和操作性,其經驗值得推廣。該通知規定,高校二級學院(系)單位,“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首先,院(系)黨組織因為掌握了干部工作權限,因此有了抓黨建責任的抓手。其次,黨組織先行研究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利益等問題,屬于建議權而非決定權。這樣做,既深化了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程度,又不違反《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即高校院(系)單位黨組織“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事實上,對于不設黨委的國有企業、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和部分國家機關面臨的制度難題,中央工作機關和黨的各級組織可以借鑒高校院(系)黨建的經驗出臺相關意見,增加基層組織對業務工作的建議權。同時,探索黨建工作和人事工作相融合的制度,在選人用人時,強化基層黨組織在考察候選人政治素質方面的權重。此外,黨的地方組織還要對如何領導“兩新”組織黨的建設進行探索。目前一些社會組織面對著黨建多頭管理的現象,同時受街道黨工委、當地社工委及管理部門黨組織的領導。多頭管理不利于提升黨的建設的實效,地方黨委應該統籌整合這方面的權限,但與此同時還要防范黨組織職權的任意擴充。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各級黨組織在領導黨的建設時強調黨章意識、黨規意識,樹立規范思維,推進黨的領導的制度化、法治化。
四、小結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實踐邏輯,即通過夯實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政治功能,提升黨員的政治能力,做到“兩個維護”,根據中心工作的成效檢視黨的建設的效果。黨的建設是圍繞中心工作教育、管理、監督黨員,提升組織力的活動,要在認知和實踐兩個層面確立規范原則、踐行規范性制度。這就需要依據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準確把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內涵和邏輯,不隨意拓展其外延,在認知不明的情況下改變各級黨組織的活動方式。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有其特定的概念范疇和行為要求,不能為達成短期的實效而偏離中央規定的基本主旨。既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本質上是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那么,維護由黨章和中央級黨內法規確立的規范,踐行習近平高度強調的黨章意識,就成為首要要求。同時,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賦予各級黨組織充分的探索空間,各級黨組織可以在把握基本規范的前提下,通過積極的制度創新提升工作的實效性。
本文刊發于《理論與改革》2019年第5期,如需引用,請上中國知網下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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