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及規范運行的指導意見(20頁)(中央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
目 錄
一、總則
二、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
三、董事會工作機構
四、董事會的職權
五、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責
六、董事會的運行機制
七、董事會與市國資委的關系
八、董事會與黨組織的關系
九、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
十、董事會與監事會的關系
十一、對董事會和董事的評價
十二、董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十三、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決策 機制,保障股東、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董事會在不違反法律法
規定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就職責內一定事項的決策權授予 董事會特種裝備委員會、董事長、總經理等被授權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董事會授權事項是指:干部任命 人事工作、規章制度制訂及修訂、組織機構設置及調整、改
改制、戰略規劃及計劃、特種裝備業務、投資項目、融資、 擔保及抵押、資產處置、財務管理及資金支付、風險事件、
對外捐贈、關聯交易等經營管理事項。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和參股公司。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特種裝備委 員會、董事長、總經理等相關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授權權限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授權特種裝備委員會可就其職責 內事項行使決策權。具體授權內容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武器裝備發展的方針政策、戰略規劃及任務計劃;
(二)研究決定公司特種裝備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 劃;
(三)研究決定公司特種裝備重點科研項目和重大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
(四)研究決定公司特種裝備業務的改革、重組等事項;
(五)監督和指導公司特種裝備重點工作;
(六)董事會單獨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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