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投資管理辦法(貴州省項目投資管理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確保投資項目安全、穩定運行,根據相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及附屬子公司所有投資項目的管理。
第3條 管理職責。
1.投資主管負責組織企業日常投資項目信息收集、調研及項目評估等工作。
2.財務部經理負責投資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3.相關部門負責協助投資項目的開展。
第2章 投資信息管理
第4條 投資信息調研是企業投資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投資主管應遵循企業章程中有關企業經營范圍的規定,結合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持續地、系統地、科學地、高效地開展信息調研工作。
第5條 投資信息的收集。
投資主管負責組織投資管理人員進行投資信息收集,主要投資領域包括房地產、建筑、環保業、信息技術等。
第6條 投資信息調研應以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行業市場、投資機會為背景,圍繞具體投資項目進行,重點是以市場需求發展為方向的具體項目對象的微觀調研分析,包括經濟分析和技術分析。
第7條 投資信息調研在企業信息工作中占優先地位。企業在相關工作安排以及在硬件、軟件的配置上,應優先滿足投資信息調研的要求。
第8條 投資信息調研時限。
一般性投資調研信息以5個工作日為單位,而專題性的大型調研以月為單位,定期向企業領導提出調研報告。除了特殊情況外,超過此時限且無基本結論意見的調研屬于無效調研,當事人應當承擔無效調研的責任。
第9條 調研報告管理。
1.投資主管負責將調研信息的成果以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形成投資調研報告呈送企業總經理審閱。
2.投資發展部每月應提交不少于兩份一般性投資調研報告。
第10條 投資調研報告的應用。
1.投資調研報告作為總經理進行投資決策的主要參考依據。
2.投資調研報告作為投資管理人員考核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3章 項目評估
第11條 項目評估小組的組建。
項目評估在總經理批復項目調研報告后,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評估小組,組員包括投資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相關部門人員。
第12條 項目評估應注意做到多個項目同時交叉進行,注意項目評估的連續性和不間斷性,不能由于一個項目而耽誤眾多潛在項目的進行。
第13條 項目評估在工作程序上應按照企業業務經營流程中的程序,遵守實事求是和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經濟管理學中投資運作的一般原理,結合行業、項目、地區等特點進行。
第14條 項目評估必須在市場、資金、技術、人員配置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全面分析,結合考慮企業的經營方針、能力和條件,論證項目投資的可行性。
第15條 應在嚴格按照科學程序和堅持評估質量的基礎上講究評估工作的時效,根據不同的人力資源狀況,對不同的評估項目規定出時限。一般來講,小型項目的評估不超過兩個星期,中型項目的評估不超過一個月,大型項目的評估不超過兩個月,特大型項目評估的時限酌情而定。項目的重新評估,在時限上不應超過首次評估時限的一半。
第16條 項目評估人員應對項目評估所采用的程序、方法以及評估所得出的結論負主要責任。凡是由于不按照程序、不遵守科學而造成評估失實,給企業發展帶來損失的,公司應對其給予處罰。評估工作出色、給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項目評估人員,企業應給予獎勵。
第4章 項目的運作管理
第17條 項目評估經企業董事會批準立項后,應按照企業有關規定,采用項目經理制,成立項目管理小組,及時制定項目開發和經營計劃書。
第18條 項目開發經營計劃書除一般性編制要求外,編制時應當就項目開發經營的政策性風險、不可抗力影響、經營性風險及其它特殊風險作出預測,提出應變防范事項的特別說明。
第19條 項目開發經營采用企業獨資、控股及參股合作等經營方式,組織形式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由其承擔經營責任。編制開發經營計劃書時應就具體開發項目的經營方式和組織性質,提出相應的經營管理方案。
第20條 投資主管應當在正式立項前,對企業尚在調研期間但已通過開發預案的項目,按行業要求,分別擬定經營管理預案,存檔備用。
第21條 投資主管擔負項目在建期間的監督任務,適時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進行監控,并實行定期監察會審,向總經理提出監察報告。
第5章 項目投資綜合小組的管理
第22條 在項目的前期以及運作過程中一般會涉及項目論證評估小組和項目綜合小組的建立,對于項目投資中這種小組的工作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23條 項目投資過程中小組管理的基本原則首先是遵照企業運作流程中項目運作的基本原則,除此之外,還應該遵循下列各項條款的規定。
1.小組成員應該充分有效地安排本職工作和小組工作,不但要出色地完成崗位本職工作,而且要出色地完成在小組中所擔任的任務。
2.有機地協調小組成員的本職工作和小組工作。在本職工作和小組工作的協調中,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和小組成員的本職工作負責人應該有效地安排好各自管理領域里的工作計劃。
3.對小組中成員的工作應建立補充的報酬激勵機制,確保從制度上保證小組成員本職工作和小組工作的出色完成。
第24條 對外聘專家的工作,應通過簽署含有保密條款在內的協議和建立健全有效的約束機制,確保外聘專家不泄露他們所需要掌握的企業機密。
第25條 充分調動外聘專家的積極性,讓外聘專家“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促進項目論證、決策和運作的科學性。
第6章 附則
第26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7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