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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新公司法里公司管理制度有這些變化?。ㄐ鹿痉ㄖ贫仍O計)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并將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自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出臺后,整整30年后的第二次大修。

筆者讀了新公司法,感覺新公司法與現行公司法(以下稱“原公司法”)相比,有較大的變化,尤其在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注冊登記和公司行政監管方面都作了較大幅度修改調整。為此談談這方面的認識,供有關人員參考。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新公司法修改調整為第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辈⒃黾觾煽?,規定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職務辭任和法定代表人空缺的處理。有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和辭任等,將在下一篇“公司的登記備案”中予以闡述。

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中的“執行董事”一詞。將原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調整為第七十五條“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辈h除第五十條第二款“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钡膬热荨9首孕鹿痉▽嵤┲掌穑皥绦卸隆睂⒊蔀闅v史名詞,公司法中不再有“執行董事”的法律概念。

新公司法新增的第十一條,對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作了規定。分三款:

第一款“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奔捶ǘù砣说穆殑招袨?,是代表公司的行為,故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款規定與《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币恢?。

第二款“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币才c《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利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币恢??;竞x,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外部可以認為是公司行為,公司不得聲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規定法定代表人無權辦理為由,不承認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的效力。比如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釘釘等即時通訊工具或者電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履行職務行為的對外承諾,對公司發生效力。當然這需要以“善意”為前提,他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惡意串通或者采用威脅、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者明知其無權仍然與之交易,則不在此列。

第三款“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蓖獠坑晒境袚熑?,公司內部可以依法追究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包括要求其賠償公司受到的損失。

二、公司的守法、守德和誠信經營義務

新公司新增第十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笔胤ā⑹氐潞驼\信應當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公司作為營利性組織,以追逐利潤為目的,本身沒有錯,但需要恪守“守法、守德和誠信”的底線,不能為了利潤而不擇手段。資本的逐利性,還需要有政府和社會監督的制約,因而公司應當接受監督。

新公司新增第二十條,分為兩款:第一款“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蔽覈墓臼?span id="kfapezr"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20171288">社會主義企業,并不完全是逐利的營利性組織,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新公司法為此在第一條增加了“職工”權益保護的內容,并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等都具體規定了對職工權益保護和職工參與公司管理權益保障的內容;第二款“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公司參與社會公益雖非強制性義務,但也是公司作為社會一份子,應當具有的社會公德體現。比如在抗擊自然災害中,公司的公益活動就顯然很重要。事實上,很多公司都在為國家分憂,為人民作貢獻。行政部門不僅要鼓勵公司的公益活動,而且也要善待公司,杜絕“小錯重罰”,無端或者無必要實施頻繁的監督檢查。

三、“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完善

原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卑凑展局贫鹊脑O計,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具有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的責任。說白一點,公司無論對外有多少債務,均以其全部財產償付為限;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也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債權人無權要求股東償付其出資額以外的公司債務。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從而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因而需要在特定條件下否定公司獨立法人資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這就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新公司法保留了原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并將其調整列入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并增加兩款,突出和完善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家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睆亩滤拦蓶|將一個公司財產搬到另一個或者數個由其控制公司,以此逃避債務的路。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旦股東與公司財產不分,公司的法人地位將被否定,股東對公司債務不再是承擔有限責任,而是無限責任。那么有兩個以上股東的公司,發生股東與公司財產不分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如果大股東憑借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造成自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淆的,大股東也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保持公司具有獨立財產的法人地位,應當樹立起公司不等于股東的概念。股東擁有公司的財產權,但不能由此認為股東就是公司。如公司股東聲稱“這家公司是我的”,從法律上講應該是錯的,股東雖擁有公司的全部股權,但公司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股權。股東不具有任意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股東處分公司財產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瓜分公司財產占為己有。公司一旦成立,就不是股東全部所有,公司需要保障職工權益,股東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是否屬于一個股東投資的公司。

公司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高級形態,應當建立起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體制,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應是主要方向。常見的,老板倒下了,整個公司也垮了,不是很正常的。公司要發展壯大,建立起有效運營機制,擺脫股東“獨家經營”或者家族制經營是必由之路。新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運行體系,正是為達到這一目標而設計的。

四、注冊資本“實繳制”與“認繳制

1993年公司法實行公司注冊資本一律實繳制。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卑凑赵摲ǖ诙龡l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各類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5、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一千萬元。

此外,“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比纭?span id="pj2capl"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3064822915320752077">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p>

2005年10月公司法作了較大幅度修改,其中注冊資本從一律實繳,修改為基本的“認繳制”。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彪m然刪除了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但還是規定了注冊資本3萬元的最低限額,同時也規定了認繳出資的最長繳納期限,即一般公司為2年,投資公司則放寬為5年。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再次修改,將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薄胺伞⑿姓ㄒ幰约?span id="hfe7vlc"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8074392614152253490">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奔椿緩U除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認繳出資的實繳期限規定。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發布《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明確,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背摲桨父郊械慕鹑诒kU等27項“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外,所有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實行認繳制登記,且不設定認繳出資的實繳期限。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形成公司數量呈爆炸式增長,對活躍市場自然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帶來公司登記管理的困難、公司內部糾紛不斷,民事行政責任承擔難以實現等諸多問題。所謂假冒他人身份登記公司,也是在這個階段大量出現。

這次修改公司法,也不是走回頭路,而是有所回調,強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期繳納認繳出資的責任義務,并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認繳制,但并未設定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新公司法新增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span id="jkng4vi"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5202146623987490780">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按照新公司法將原法第八十五條“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修改為“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股份足額繳納股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有認繳制,而一律實行實繳制。

五、強化對“認繳制”股東的責任義務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設定了按期繳納已認繳出資的強制性義務,并詳細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一,設定股東認繳后繳納出資的最長期限。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在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基礎上,增加“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內容。這就是說,股東認繳的出資,最長在五年期滿前應當實繳。按照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具體的實繳出資日期,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在注冊登記前全部實繳或者部分實繳,也可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實繳,認繳的出資可以分幾次繳納,但規定的實繳出資日期不得超過法定最長的5年期限。

其二,股東不按期繳納已認繳的出資,將承擔對公司損失的賠償責任。按照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按期繳納已認繳的出資,導致公司資金不足運轉困難等事項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其三,不按期繳納已認繳的出資,將喪失未繳納部分的股權,全部未繳納的喪失全部股權。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毙枰赋龅?,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在該期限內仍應承擔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賠償責任。

其四,股東已認繳但尚未實繳的股權,在轉讓方面將受到限制,并承擔“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這就是說,股東進行“空股”轉讓,不因轉讓完成而免除其繳納出資義務,除非受讓人按期繳納了受讓股權的出資,且不論轉讓人是否收取轉讓款項。該條第二款又規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p>

其五,股東認繳出資,在實繳出資未到期前,特殊情形也有提前繳納出資的義務。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边@就是說股東一旦認繳出資,應負有相應的向公司繳納出資義務,且不得以出資期限未屆滿為由逃避出資責任。

此外,新公司法還設定了公司董事會核查和催促股東按期繳納已認繳出資的義務。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倍掖肆x務是剛性的,該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一人公司”等規模較小公司的治理結構

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但不是說不再存在“一人公司”,而是將“一人公司”常態化。按照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焙偷诰攀l“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钡囊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由“一人”獨家出資設立。

根據新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公司”甚至可以不設監事。當然反過來,“一人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監事由股東任命。這符合公司制度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模式,股東可以選擇專業的、信得過的經營人員擔任董事或者監事,甚或董事長、總經理也可以由非股東擔任,股東無需親力親為或者事必躬親。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等,都有一個限制詞“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但新公司法本身未對此作出解釋。筆者理解,“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應該是一個不可拆分的概念,即必須同時具備“規模較小”和“股東人數較少”兩條件,方可按照新公司法特別規定,不設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按照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人數超過三百人的,應不屬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否則“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將無法落實。

此外,新公司法還刪除了原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節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再是唯一的國有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钡囊幎?,除國有獨資公司外,還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即便有私人資本參與或者職工參股,只要國有資本控股,仍然屬于國有公司性質。國有公司不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一種類型,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七、完善對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

新公司法明顯強化了對公司內部的治理,完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運行和制衡機制,保障職工參與公司管理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履行。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依照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的,“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但“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除非公司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外,必須設立職工董事。

原公司法只規定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保ǖ诹邨l第一款),并無在其他公司中也要求設立職工董事。顯然新公司法強化了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僅國有公司,民營公司也必須有職工參與公司的管理,包括由職工代表成為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

按照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可以同時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奥毠と藬等偃艘陨系摹惫荆毠ご肀仨殔⑴c公司管理:設監事會的,應當有職工監事;不設監事會的,董事會應當有職工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的公司,董事會中的職工董事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職工董事或者職工監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職工利益,不能成為“擺設”。

(二)董事、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義務

除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董事會不依法履行核查和催繳股東出資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還有下列責任義務:

1、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民事責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新增第二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依法(包括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履職,導致股東抽逃出資的,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也將承擔行政責任。

2、董事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辭任生效不免除該董事在新董事產生前的董事職務履行職責。新公司法第七十條新增的第三款規定:“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務?!?/p>

3、監事會負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職責。新公司法新增第八十條規定:“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薄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監事會不履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督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新公司法新增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薄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p>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實際運營人員,應當承擔其運營責任,不單單是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新公司法加強了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營管理責任。新公司法除保留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調整為新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規定外,又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p>

(三)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

新公司法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都在于強化公司的內部治理,約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

1、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條,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并擴大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和關聯人范圍;

2、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新公司法已列明的情形除外。

3、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限制,即不得私自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4、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涉及自身利益的“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包括實際控制人指派的董事。即“董事會對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暫時剝奪關聯董事的表決權,關聯董事違反新公司法規定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將被判定無效。

@各位老板!新公司法里公司管理制度有這些變化?。ㄐ鹿痉ㄖ贫仍O計)

作者 | 市場監管半月沙龍智庫專家 魏均新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黃圓圓

實習編輯 | 潘欣冉

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媒體和數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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