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全文無刪減)(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規范收付款業務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貨幣資金業務。
第2章 崗位分工和授權批準
第3條 崗位內部牽制原則。
1.賬款分管。
2.收付款申請人、批準人、會計記錄、出納、稽核崗位分離,不得由同一人辦理收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3.出納人員不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4條 業務歸口辦理的注意事項。
1.公司的現金收付款業務由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并且只能由出納辦理。
2.非出納人員不得直接接觸公司的貨幣資金。
3.銀行結算業務只能通過公司開立的結算賬戶辦理。
4.收款的收據和發票由財務部門的專人開具。
第5條 崗位定期輪換。出納3年內必須輪換一次;相關的會計崗位原則上3年輪換一次,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6條 經辦貨幣資金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具有符合業務要求的業務水平。
3.符合公司規定的崗位規范要求。
第7條 授權批準的內容。
1.授權方式
(1)公司對董事會的授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決定。
(2)公司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授權,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3)公司總經理對其他人員的授權,每年年初由公司以文件的方式明確。
2.權限
參見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授權文件。
3.批準和越權批準處理
(1)審批人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2)經辦人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3)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應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3章 收付款業務控制
第8條 付款業務流程及控制要求如下
付款業務流程及控制要求
第9條 收款業務流程及控制要求如下表所示。
收款業務流程及控制要求
第4章 現金管理
第10條 現金收支的范圍。
1.現金收取范圍
(1)銷售的零星貨款和零星勞務外協加工收入。
(2)公司員工或外單位結算費用后補交的余額款。
(3)不能通過銀行結算的經濟往來收入。
(4)暫收款項及其他收入。
收取的現金必須于當天由出納解交銀行。
2.現金支付范圍
(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物資的價款支出。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確實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符合上述現金支付范圍的支出,均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11條 現金保管的要求。
1.公司的現金只能由出納員管理。
2.存有現金保險箱(柜)的房間的門窗必須設有金屬安全欄,保險箱(柜)加裝安全報警裝置。
3.公司現金出納的辦公室,其他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
4.由基本戶開戶銀行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在每天16:00前預結現金數額,每日的現金余額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限額,超過部分及時解交銀行。
5.出納保險柜內只準存放公司的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等,不能存放個人和外單位現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6.出納保險柜的鑰匙和密碼只能由出納員掌管,不得將鑰匙隨意亂放,不得把密碼告訴他人。
7.出納員離開辦公室前,必須將現金、支票、印鑒等放入保險柜并鎖好。
8.出納人員變更時,新的出納員必須及時變更保險柜密碼。
9.公司向銀行提取現金時,必須有兩人同行或派車辦理。
10.出納每天對現金進行盤點,并保證賬實相符,財務部門主管每月至少對出納的現金抽點兩次,并填寫“抽查盤點表”。
第12條 現金結算的要求。
1.出納員辦理現金付出業務時,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作為付款依據,未經審核的憑證,出納有權拒付。
2.對于違反財經政策法規及手續不全的收支有權拒收、拒付。
3.對于發票有涂改現象的一律不予受理。
4.現金結算只能在公司規定的收支范圍內辦理,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均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5.借支備用金、報銷等需支取現金____元以上的領取人,須提前一天通知出納員;提取現金額達到或超過銀行規定需預約金額的,出納員應提前一天與銀行預約。
6.發現偽造變造憑證、虛報冒領款項,應及時書面報告財務負責人,金額超過____元者,應同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7.及時、正確記錄現金收付業務,做到現金賬日清月結、賬實相符。
8.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出納及公司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現金。
(2)白條抵庫。
(3)坐支現金。
(4)借用外單位賬戶套取現金。
(5)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6)保留賬外公款。
(7)公款私存。
(8)設立小金庫。
(9)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5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13條 賬戶開設和終止的規定。
1.公司統一由財務部門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并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2.公司需要開設賬戶及選擇銀行開設賬戶時,由財務部門提出申請,報財務總監批準。
3.公司已開設的銀行賬戶需要終止時,由財務部門提出申請,報財務總監批準。
4.公司各事業部銀行賬號的開設和終止由財務部辦理。
第14條 銀行印章管理辦法。
1.銀行印章至少須有以下兩枚:公司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財務部經理人名章)。
2.銀行印章保管
(1)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財務部經理章)由財務部門一名主管保管。
(2)出納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銀行印章不用時應存放在保險柜中。
(4)不得亂用、錯用銀行印章,不能將銀行印章提前預蓋在空白支票等結算票據上。
第15條 銀行存款的結算紀律。
1.銀行賬戶由出納管理。
2.除按規定可用現金結算外的經濟業務,均采用銀行轉賬結算。
3.銀行結算票據如支票、匯票等由出納統一簽發和保管,簽發支票時須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大小金額及簽發日期等,加蓋銀行預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須真實填寫。
4.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必須遵守銀行規定,正確采用各種結算方式,結算憑證的附件必須齊全并符合規定。
5.及時正確辦理銀行收付款結算業務。
6.一般不簽發空白支票,特殊情況由財務經理批準。
7.不得利用銀行賬戶代替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收付款事項,不得租賃或轉讓銀行存款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8.對于違反財經政策法規、公司規定及手續不完善的收支業務,出納有權拒絕辦理。
9.出納每月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發現差錯要及時更正,每月初的三個工作日內由會計主管與銀行進行對賬,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未達賬由會計主管和出納督促經辦人在十日內處理完畢。
第6章 票據管理
第16條 結算票據的購買、保管由出納負責,空白票據和未到期的票據必須存入保險柜。
第17條 購買或接受票據后,出納應立即登記票據登記簿。
第18條 業務部門接到票據后應立即將票據解送銀行或移交出納,票據到達公司后在業務部門不過夜。
第19條 票據貼現或到期兌現后,以及簽發票據時,出納應在票據登記簿內逐筆注明或注銷。
第20條 出納必須每天對票據登記簿進行清理核對,保證票據在有效期內或到期日能正常兌現。
第21條 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接受、背書轉讓、換新、簽發必須經財務經理批準,貼現必須經過財務總監批準或由財務總監授權財務部經理審批。
第22條 票據的簽發、背書轉讓須嚴格按銀行規定辦理。
第23條 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時,出納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并在第一時間報告財務部經理,并通知業務經辦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24條 票據如丟失,丟失人應立即向財務部報告,財務部經理應立即派出納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同時在3日內按規定派人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手續。
第7章 貨幣資金收支計劃、記錄及報告
第25條 公司的財務收支計劃由財務經理負責匯總、編制、報審和下達。
1.公司各部門及用款單位每月月度終了前兩日向財務部門報送資金收支計劃。
2.財務經理每月月度終了前一日將公司各部門及用款單位的收支計劃匯總,上報財務總監。
3.財務總監對收支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后報總經理批準。
4.公司出現重大資金調度時,由總經理主持召開資金調度會,平衡調度資金。
5.財務經理根據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下達到各部門及用款單位。
第26條 公司資金使用由財務經理根據資金收支計劃予以安排,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權限予以審批。
第27條 資金收支計劃不能實現時,由財務經理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財務經理提出調整計劃并報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28條 資金使用部門出現追加付款事項,需要追加支出計劃時,必須提前3日提出資金支出增加計劃,報財務經理審核,由財務經理提出調整計劃報財務總監審核,由總經理批準。
第29條 出納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將當日發生的貨幣收支業務發生額及余額報告財務經理,次周星期一向財務經理、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報送“上周貨幣資金變動情況表”。
第8章 損失責任
第30條 付款申請人虛構事實或夸大事實使公司受到損失的,其須負賠償責任并承擔其他責任。
第31條 部門主管審核付款申請,未查明真實原因或為付款申請人隱瞞事實真相或與付款申請人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損失的,部門主管負連帶賠償責任,并承擔其他責任。
第32條 審批人超越權限審批或明知不真實的付款予以審批或共同作弊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審批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并承擔其他責任。
第33條 制單員、稽核員、出納員對明知手續不健全或明知不真實的付款予以受理或共同舞弊,使公司受到損失的,其負連帶賠償責任,并承擔其他責任。
第34條 出納未按時清理票據,票據到期未及時兌現造成損失的,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35條 由于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致使公司產生損失或責任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其上一級主管承擔連帶責任。
注:上述條款中的“承擔其他責任”是指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9章 監督檢查
第36條 監督檢查主體。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以及公司章程或制度規定有權檢查公司貨幣資金管理的其他人員,有權對公司的貨幣資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37條 檢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38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
1.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財務印章的保管情況。
4.票據保管情況。
編制:________審核:________批準:________
【本文摘編自《世界500強企業制度與表格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