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信息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信息科技項目的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和效率,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我部制定了《信息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該辦法共九章,包括總則、項目管理、預算與評審、合同管理、風險管理、變更管理、質量管理、參考文獻等內容。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科技項目的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和效率,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部實施的信息科技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科技項目是指由信息科技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用于滿足社會生產、生活需要的信息科技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信息科技項目的所有參與者,包括項目單位、供應商、承包商和供應商等。
二、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項目管理是指信息科技項目單位在項目計劃編制、實施、監督和評估過程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項目組織、管理、協調和控制的過程。
第六條 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明確項目目標,制定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范圍、任務、時間表和預算等;
(二)選擇合適的項目管理工具和技術,建立項目管理平臺,進行項目管理流程管理;
(三)建立項目管理團隊,進行人員配備和管理;
(四)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解決項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嚴格項目風險管理,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
(六)注重項目質量管理,制定質量管理計劃,加強質量管理和監督;
(七)尊重知識產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項目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檔案,記錄項目過程和結果,并定期向項目參與者匯報項目進展情況。
三、預算與評審
第八條 預算與評審是指信息科技項目單位在項目計劃編制過程中,根據項目規模和要求,制定項目預算,并對預算進行評審的過程。
第九條 預算應當包括項目范圍、任務、時間表、成本和費用等內容,并應當經過合理的調整和論證。
第十條 預算評審應當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邀請相關專家和部門參加,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四、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合同管理是指信息科技項目單位在項目合同簽訂過程中,對項目合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審查和確認,并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十二條 項目合同應當包括項目范圍、任務、時間表、預算、成本、風險、變更、驗收等內容,并應當經過雙方協商和確認。
第十三條 項目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項目管理單位簽訂,項目單位蓋章生效。
第十四條 項目合同應當經過審查和批準,才能生效。
五、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是指信息科技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的過程。
第十六條 項目風險應當經過識別和評估,形成風險清單,并對風險進行分類和等級,制定風險應對措施。
第十七條 項目風險應對措施應當經過論證和評估,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六、變更管理
第十八條 變更管理是指信息科技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變更進行審查和確認,并對變更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十九條 項目變更應當經過變更申請、變更評審、變更實施和變更驗收等環節,形成變更記錄。
七、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管理是指信息科技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質量進行控制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