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和企業之間的合同管理,保護機關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和企業之間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機關和企業應當遵守本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合同包括機關和企業之間的合同、其他企業之間的合同和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過程。
第五條 本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機關和企業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過程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六條 本法所稱合同當事人,是指訂立合同的機關和企業。
第七條 本法所稱合同管理機關,是指負責合同管理的機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機關和企業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并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方法。
第九條 機關和企業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第十條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一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可以變更,但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合同的內容可以終止,但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三)采用書面形式;
(四)按照約定的方式;
(五)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五條 合同的履行應當由當事人履行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承擔賠償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當事人的約定。
第十八條 合同的履行對于當事人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當事人的約定;
(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符合當事人的協商一致。
第二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當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當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當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合同的賠償等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合同的賠償等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合同的賠償等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合同的賠償等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管理機關,是指負責合同管理的機關。
第七十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當事人,是指訂立合同的機關和企業。
第七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條 本指引施行前,有關合同管理工作尚未規定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依法訂立并生效的合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