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吉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2022年版)的通知
吉政辦發〔2022〕2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 (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加強我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規范行政許可運行,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吉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印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一、依法編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對照《吉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依法依規梳理本地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分級同步形成涵蓋市縣鄉三級的市(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涵蓋縣鄉兩級的縣(市、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經上級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初審后,嚴格履行相關審查程序,報同級政府審定,于2022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各地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上級設定、本地實施的事項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
二、規范實施行政許可
對國家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部門已經編制實施規范的,省級主管部門要會同市、縣相關部門,嚴格對標對表編制實施規范;對國務院部門暫未制定實施規范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級主管部門要及時制定實施規范,做到同一行政許可事項全省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于2022年11月底前,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制定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對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要確保平穩運行,不得以事項調整為由影響企業群眾正常辦事。
三、加強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監管主體,明確重點環節,逐事項或分領域制定并公布全省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高監管能力和效率。對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明確監管層級、部門、規則和標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要按照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做到審批監管無縫銜接。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 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四、強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和上級清單調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要加強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嚴肅清查、大力整治變相實施許可等違法違規問題。同時,要強化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系統應用,匯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信息,暢通行政許可事項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深度對接行政許可業務辦理系統,積極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不斷增強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用效果。
附件:吉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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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編輯: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