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保證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保證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由基建部門負責,并與其他部門密切協作,共同實施。
第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二)加強管理,規范操作。
(三)完善制度,保證落實。
(四)以人為本,提高素質。
第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責任書的簽訂。
(二)安全培訓的開展。
(三)安全檢查的落實。
(四)安全設備的維護。
(五)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六)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管理,確保基建項目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程序進行,并制定詳細的安全計劃和應急預案。
第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安全監督,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進行處理。
第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安全宣傳,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素質,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基建部門應當與其他部門密切協作,共同實施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國家電網公司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國家電網公司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審計,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國家電網公司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檔案管理,及時記錄和保存基建項目的信息,方便后續的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應當加強對基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確保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