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如何管理(含案例)(工程合同管理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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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 12點總結工程概況
● 合同文件組成 – 12部分
● 大壩工程合同特點
● 大壩工程合同管理4大經驗
工程概況
項目位置:非洲喀麥隆;
裝機規模:4X7.5MW;
水庫庫容:60億m3
投資行:世界銀行;
業主:喀麥隆電力發展公司;
工程咨詢公司:兩家法國公司組成的聯營體;
大壩承包合同免稅后價款:1.6億美元;
合同規定大壩自開工至具備蓄水條件時間:39個月;
實際開工時間:2011年9月;
實現蓄水時間:2015年9月;
實際實現蓄水:49個月;
超出合同規定工期:10個月;
合同文件組成
I:履約承諾書;
II:中標函;
III:合同談判紀要及其附件;
IV:投標書及其附件;
V:公司投標技術方案及其附件,含EDC的澄清要求及承包人的澄清答復和附件;
VI:特別行政條款;
VII:技術規范與圖紙;
VIII:價號說明;
IX:工程量清單;
X:—般行政條款;
XI:簽字授權書;
XII:調解人履歷。
若合同組成文件存在分歧,以上列先后順序為準。
大壩工程合同特點
該水電站大壩項目工程量大,工期緊,合同中包含工程大壩(兩邊土石壩和中間混凝土壩、副壩)施工、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的采購安裝、運行指導培訓及90多km進場道路的維護保養等工作內容。
此外,合同還包括:大壩地質勘查、開挖區域考古、施工圖設計、工程實施所必須的行政許可辦理,給業主、工程師提供辦公、生活、通信網絡、交通等服務,提供當地勞工食宿、勞保、健康醫療,所轄建設工地營區治安保衛、環境衛生、職業健康、垃圾處理、休閑娛樂、銀行商業服務等臨建施工與管理,當地勞工工地交通與到200km外城市休假的接送工作。合同中除工地臨建、大壩監測、金屬結構及機電安裝為總價包干外,其他項目均為單價可調差。
大壩工程合同管理經驗
1.主動與國際慣例無縫對接
超越蔑視法律、擅自濫用特權、講求關系情面,已經成為一些人的慣性思維。思路決定出路,如此導致我們在國際項目合同管理中處處受阻,是難以適應國際慣例的主要原因。
如合同規定所有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完成所有的技術準備并得到咨詢工程師批準后,才允許開始實施。很多時候,具備這種條件比干活本身更難,如進駐工地現場合同文件要求,開工前必須呈報并經批準的社會環境管理計劃(PGES),我們配合屬地分包商一家公司編制了4個多月,最終才經咨詢工程師帶保留意見批準。我們認為,臨建工程屬于自用自建,石料場爆破這些工作亦沒有必要報專項方案經批準才實施,結果一動手就要求先報方案并批準,否則就要讓停工。合同要求工地一切險必須在開工進駐工地前報業主批準,因工期滯后,一切險保險合同正在與保險公司商談,我們計劃采取邊進點邊談簽保險合同,然后立即提交咨詢工程師。我們對咨詢工程師“曉之以理”,但咨詢工程師不為所動,反而告之:“保險合同未按規定簽訂上報不允工程開工;臨建項目不按合同規定程序組織施工,此舉非有經驗的承包商所為,由此導致工期延誤,完全屬于你們的責任,繼續施工不但不予計量結算,且要求恢復原狀。”
我們要徹底解決上述觀念轉變必須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壓力下傳,充分發揮各級作用,加強監管和執行力度;
二是制定適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杠桿,重獎出勇夫,重罰使“敬畏”,并及時兌現獎罰。
只有切實改變傳統的思維習慣,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誠信意識,才能不斷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的適應能力,提升企業信譽,創出品牌,最終實現與國際慣例無縫對接。
2.適應國際工程管理模式
國內大型水電項目,一般都有業主單位管理工地現場,全面協調監理和施工等各方面關系。
在喀麥隆該水壩工地現場只有業主聘用的咨詢工程師作為業主代表全面行使業主工程建設管理權限。業主代表為法國咨詢公司,在某些大的決策及與當地政府協調上難以迅速果斷決策,因此我們必須適應這種管理體制,尋求適宜的應對辦法,以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為應對上述情形,遇到重要事件,我們承包人項目班子曾主動到東道國首都找業主溝通,平時經常電話與業主溝通匯報工作,并經常以郵件或書面函給業主匯報工程進展及需解決的難題,項目部積極加強與各級地方政府聯系,以便工程實施中困難的解決。
3.高度重視社會與環境(PGES)管理
本項目由世行投資,且位于世界自然保護區內,業主和咨詢工程師對工程的環保、安全、健康,看的比工程的質量進度還重要。
工程的質量進度有了問題,業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賠,而環保、安全、健康出了問題,業主和咨詢管理人員就可能被炒魷魚,項目可能被世行終止投資而停建。在該水電站工程上,現場咨詢經理每天認真抓的就是環保、安全、健康及醫療體檢,垃圾處理,森林保護,水土保持,勞工薪酬待遇、社保、勞保、食宿交通等等,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在法國咨詢工程師這種強制管理下,只要工程一動,就是PGES合格整改文件,當然這與西方國家咨詢工程師對中國在非洲“動了他們的奶酪”患“紅眼病”有關,但更主要原因還是我們工作未能完全達到合同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到無可挑剔,讓咨詢工程師滿意。
例如工程施工中曾出現幾名電焊工眼睛被灼傷事例,這在國內電焊作業較平常,可在該水電站大壩工地,咨詢工程師立即發出了停止電焊作業的停工令,要求整改驗收后才能復工。我們必須適應國際工程的高標準、嚴要求,增大額外投人,把社會環境管理盯在眼里,放在心上,落實在行動中,否則工程實施就寸步難行。
4.必須認真研究和履行合同
在國內項目實施中,一般國企承、發包雙方是“合同+行政+感情”式甲乙方合同關系,重大分歧還可用行政和感情手段化解,使合同不用認真研究和嚴格執行。
國際工程合同之所以要認真“研究”,目的是要“知其形、明其神”。國際工程合同原稿為外語,在外語譯成中文與譯文理解中,對原文的本義會失真(可能也會有錯譯或漏譯),再加之我們對執行此類合同的經驗不足和思維方式、文化背景不同,對合同條件不能充分理解,導致無法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到位。
如在工程臨建施工中,合同要求當地勞工住宿每棟最多住8人,而我們翻譯譯成中文為每間最多住8人,這就造成了我們勞工房建施工規劃實施過程的扯皮;另外合同環保條款要求所有臨建設施離河最小距離不小于50m,我們原認為此條款是針對常年流水的小河而言,況且臨建道路規劃必須跨越小溪與沼澤,認為可不受此限制,然而咨詢工程師認為合同中相應環保條款對河、雨季才形成徑流的小溪與沼澤地都適用,僅對直接跨越河、溪的路段不受此限,其他路段必須離溪、河、沼澤大于50米,造成已修筑臨時道路重新改線。
認真研究合同,不僅要全面研究原合同內容,而且要認真研究合同中引用的標準、規范及東道國法律法規。合同規定是國際上很嚴格的標準,有英國、德國、法國、瑞典標準,還有美國標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國際標準組織等幾十種,除這些標準外,合同中還這樣規定:“當標準中出現矛盾時由業主處理解決,且為最終決定”。
如在該水電站大壩工程混凝土骨料堿活性檢驗問題上,咨詢工程師不承認喀麥隆國家實驗室和中國檢測成果,必須依據歐洲標準送到法國進行檢測。另一方面,合同執行過程嚴格按東道國法律執行,因此必須研究東道國法律法規,如在國內民工工資標準由項目部直接確定,項目部開除民工相對較容易,對其損壞設備或工作失誤可給予經濟處罰,在不違法條件下項目部有充分自主權確定項目內部管理制度,且管理制度不需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然而在喀麥隆卻行不通,東道國以合同要求必須遵守政府部門《勞動法》,全面介人上述管理工作,勞工工資等級由喀麥隆政府勞動局審批確定,項目部很難開除勞工,不能對其進行任何經濟處罰,項目部內部管理制度要報喀麥隆勞動局審批通過才能有效適用等等,否則勞工就會以上述理由集體罷工滋事,東道國政府部門也會支持罷工,這將使工程陷于非常被動而無法開展。
綜上所述
必須認真研究合同
才能做到認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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