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責任部門)
根據衛健委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XX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防范合同風險,強化合同管理的內部控制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與權限,規范合同簽訂流程,更好的維護醫院合法權益,確保對外簽訂的合同真實、規范、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本辦法管理的合同是指我院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
第三條,醫院辦公室負責檢查、指導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各類合同的文本格式及編號辦法,管理醫院合同專用章,負責建立本單位的合同臺賬,對醫院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及合同審校表進行備案及歸檔。一般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為合同履行完畢后5年,重大合同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條,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的調查,并對合同相對方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性進行核實。負責合同的談判和合同文件的起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履行合同報批手續,及時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若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合同簽訂。合同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填寫合同審校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監審、分管院長、院長審校并簽字后方可簽訂正式合同。
1、簽訂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應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示范)合同文本,沒有標準合同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條款應當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2、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公證或簽訂的合同,合同簽訂后應當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
3、對擬簽訂的基本建設、設備引進、對外合資、合作等重大合同項目,應編制、撰寫可行性研究和立項申請報告。
4、合同承辦部門根據招標結果或實際需求,組織談判,并形成書面合同草稿。
5、監審部門對合同草稿進行審計,并簽署審計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根據意見進行合同完善。如承辦部門與監審部門意見有分歧,應由承辦部門和監審部門共同報送院長辦公會裁定。
6、合同由法人代表簽訂,也可以由法人代表授權委托副院長簽訂。代理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的范圍內進行。醫院的職能部門和內部機構,不得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正式簽訂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7、院辦公室對簽訂的合同及審校表進行統一編號,加蓋合同專用章并備案歸檔。合同頁數超過兩頁,必須在騎縫處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合同的履行。
1、合同一經成立,承辦部門應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部門應注意收集整理與履行合同相關的資料,并歸檔備查。
2、涉及物資采購合同,要注意對貨物的質量、數量、規格、型號、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等的檢查、驗收,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質詢并要求及時答復。
3、涉及基建維修項目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工作,注意隱蔽工程施工及工程聯系單位確認工作。
第七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付款工作,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取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3、應該進行結算審計而未進行審計的。
第八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九條,合同變更和解除。
1、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承辦部門、監審部門,院長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和院長審核,必要時經院長辦公會研究。
2、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3、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法人代表匯報。
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院辦公室保管。
5、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6、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十條,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糾紛發生后,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分管副院長和院長匯報,并負責收集與糾紛有關的證據材料,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2、發生合同糾紛,能協商解決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在法定時效內,根據合同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合同承辦部門應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報送院辦公室。
第十一條,醫院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和為醫院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及經辦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簽訂、履行和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給國家和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