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結算,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經濟秩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管理辦法的內容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管理工作,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電信、郵政、廣播電視合同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商品貿易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訂立
第五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條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注意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協商一致。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方式。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條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四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約定合同的期限。
第十六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方式。
第十七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條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第十六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條款。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條款。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條款。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條款。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